编辑/郝睿飞(微信公众号:光伏头条)
首先,划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点: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纳入国家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由各省(区、市)实施规模管理。各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环保、规划、价格等部门和电网企业,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监测结果,以及太阳能资源、电网接入、市场消纳等条件,制定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包括五年发展规划、开发规模、年度建设规模、开发布局等,同时结合发展实际及时滚动修编。
——工商业分布式不能选择全额上网。除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模式外,其余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可选择“全部自用”“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两种运营模式;如余电上网电量超过50%,上网功率超出其备案容量50%部分的电量按基础电价结算,不再支付补贴。鼓励上述上网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或碳市场等机制,通过市场方式提高经济性。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应采用“全部自用”的运营模式。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含个人)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应优先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后,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上报项目补贴资格申请。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解读:由于不同分布式项目收益率差异较大,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减少对补贴的需求总量,又可以照顾到更广泛的分布式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禁止转让分布式光伏路条。以自主投资开发为目的,禁止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项目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方、投资比例以及将项目转让其他投资企业。
——某地区如处于红色监测预警时期,不应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处于橙色监测预警时期,不应超过上年度建设规模的一半,连续橙色和绿色变橙色时按红色执行;
——屋顶使用或租用协议,使用或租用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电网企业为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提供代办业务和配套计量装置,在受理开发企业提交的并网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并配合提供项目交易模式咨询服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监理等工作应根据项目特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备案和未依法落实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交易模式配合做好计量和结算,并根据交易模式与项目单位(含个人)签订购售电合同或过网费协议等契约,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购买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工作;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各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因电力接网送出、消纳收购原因和项目投资企业自身原因影响项目发电的,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分别由电网企业和项目投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备案和未依法落实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尽可能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额消纳,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鼓励探索智能微电网等先进技术来实现局部电网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比例应用;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融资需求,提供优惠贷款并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融资机制。
一边是全社会对分布式光伏投资的热情,一边是国家可再生发展基金的入不敷出;一边是光伏制造规模仍在不断增长,一边是光伏装机规模不可能每年都保持高速增长,如何让中国光伏产业平稳过渡到去补贴的“平价上网”阶段,成为了国家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所面临的难题。国家能源局相关部门在最近数月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多次沟通分布式光伏的管理办法,努力找到一个能让各相关方最能接受、对行业长久发展最有利的平衡点。
近日,国家能源局相关部门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一线企业传达了最新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悉将根据各方反馈以及讨论,继续向更优的管理条例迈进。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包括以下其他要点:
整体规模管理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将把所有光伏项目(地面集中电站、分布式光伏)纳入规划指导范围中,统一规划管理。另外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合理把控光伏发电发展速度,确保平稳有序发展。
所有需要补贴的光伏项目必须纳入规模管理范围:
对于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项目,要严格规模管理,严禁超规模建设
对于不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项目,也要创新管理方式,根据规划目标加强市场监测、开发引导和政府管理服务。
国家能源局将不再下达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
各省(区、市)自行定规模
新的政策下,将由各地根据自身年度规模实施条件,在国家分解提出的各地发展规模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形势、消纳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拟实施的年度规模,并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年度规模实施条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机构、省级电网公司论证确认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对外发布当年建设规模。
按要求落实规模布局、接网送出和电力消纳等条件,需要省级电网公司出具明确意见并编制年度实施方案。(解读:虽然由各地制定规模,但电网的消纳能力是核心,如果得不到电网公司的认可,规模将受到限制)
国家分解明切的分年度方案内的建设规模以及其他各类新增、追加建设规模须落实上述条件后复核确定最终的新增年度建设规模。
已出台省级统一的普通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办法,必须要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施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相关要求,并抄送国家能源局,严谨不公平竞争和限价竞争。
项目权的废止要求
自2018年起,除国家奖励领跑者基地的建设规模可以延期实施、待条件落实可继续建设外,其他因实施条件不落实、不符合检测评价要求、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等各类原因,导致规模指标未确认、未分配或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当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相应年度规模指标一律自动作废实效。
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的说明与承诺等,并宜提供项目所发电量交易方式和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备案内容。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主要事项也要符合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就分布式光伏的定义做出了详细说明: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自发自用或少量余电就近利用,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在户用侧分散式开发的小型光伏发电系统,主要包括小型光伏发电设施和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两类:
1.自用为主、余电可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且单点并网、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小型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在居民固定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由业主自建的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以及在固定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安装的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系统。
2.全部自发自用、总装机容量大于6兆瓦但不超过20兆瓦的小型光伏电站。
(重点:光伏扶贫电站按《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执行)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外,2013年11月印发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同时废止,该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完成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建成并网的,按原政策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最终将以正式发布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