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 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发布时间:2015-04-30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国家地热能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风能协会、光伏专委会,有关研究机构: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统筹考虑能源、电力规划及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专项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是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转变能源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十三五”时期指导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理顺可再生能源发展思路、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优化可再生能源产业布局、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的战略部署,把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作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任务,科学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明确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重大利用措施以及体制机制创新方案,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规划编制的工作重点

(一)突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和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方向。要围绕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2030年非化石能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以及2020年各省(区、市)需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要求,结合能源、电力增长需求和环境约束条件,在“十三五”时期,充分发挥非化石能源的替代作用,大力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三北”和“西南”等地区新增用电需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供应为主,中东部地区主要以非化石能源和外来电为主。各地区要明确提出本地区“十三五”时期非化石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目标,作为能源规划、电力规划和可再生能源规划中的关键发展指标,要提出非化石能源装机占全部装机的比重、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等具体考核指标,并相应提出煤炭消费比重及火电装机控制性指标,做好规划目标的衔接工作。

(二)要科学论证“十三五”期间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要系统总结本地区“十二五”可再生能源规划执行情况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认真分析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和条件,结合市场消纳能力、电网送出条件以及技术进步趋势,在能源总体规划框架下,研究提出“十三五”时期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以及各类非电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明确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纳入本地区电力、能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我局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结合各地区提出的规划目标及规划主要内容,提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发展目标的意见,商有关部门后作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

(三)认真研究本地区“十三五”时期可再生能源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十三五”时期,要继续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与外送相结合”的发展方针,统筹研究可再生能源发展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三北”、“西南”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要提出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基地及重大项目,科学论证基地及重大项目规模、布局和消纳市场,明确开发时序。中东部地区要发挥市场优势,积极开发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做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利用的布局工作,落实好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任务。已批复的抽水蓄能选点规划和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省份,要结合规划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布局。具备开展太阳能热发电的省份,要提出太阳能热发电基地及重点区域布局。要优化各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及太阳能热水器等非电可再生能源。结合本地区实际,继续规划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等,提出更高可再生利用水平(如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规划设想,以及扩大示范和深化推动发展机制创新的设想和建设。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规划建设若干以智能电网、物联网和储能技术为支撑、新能源发挥重要作用的微电网示范工程或新能源综合供能区域。

(四)统筹好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外送电需求。要把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市场作为编制可再生能源规划的核心任务。把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作为编制能源、电力规划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各类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示范项目规划,挖掘本地区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潜力。统筹协调好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规划建设,充分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最大限度送出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可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消纳情况,提出若干可再生能源送出专线需求,纳入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及能源、电力发展规划,及时向我局报送纳入国家能源规划的建议。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和产业体系建设。各有关研究单位要围绕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建设、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配套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研究。系统分析“十三五”时期海上风电、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太阳能工业供热技术、生物质供热、地热供热、风电供热技术、海洋能等技术发展前景。以技术进步为核心,着力提高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能力,研究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模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提出对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行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加强配套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建议。

(六)研究提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政策和保障体系。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合理下放可再生能源审批权限,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可再生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省级政府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一体化管理体系。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率先开展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提出各地区发展可再生能源配套政策措施和保障体系,明确本地区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本地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措施。

三、编制规划的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规划建议初稿和国家规划专题研究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已有规划研究工作基础上,认真组织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工作,提出规划初稿。特别是应尽早提出希望列入全国能源规划、电力规划和可再生能源规划的重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重大示范项目和重大机制创新的规划建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等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要按照任务分工和规划编制需要,开展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专题研究工作,形成相关课题研究成果。规划期为2016-2020年,发展目标展望到2030年。各有关单位于2015年6月底前,将各地区规划初稿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2015年9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初稿。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组织有关单位,在各地区、各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规划建议稿及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并与国家相关规划衔接后,于2015年9月底前印发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

(三)2015年12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送审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将意见反馈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完善规划初稿,12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按程序批准后印发实施。

(四)各地区完成本地区规划。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两月内,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我局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商定的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和其他规划内容的衔接情况,修改完善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牵头编制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地热能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及相关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及企业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二)做好规划衔接。要按照规划编制工作统一部署,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与能源总体规划、能源专项规划,省级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城乡、国土、环保、交通等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广泛征求意见。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对规划方案进行科学论证。要通过专题研讨、座谈研讨、专家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研究论证充分。

(四)及时提供资料。各地区、各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按照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及时协助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统计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重大项目及工程情况,提交规划所需各类基础数据和资料,参与“十三五”规划系列研讨会和征求意见会议。

各地区、各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请按照要求尽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国家能源局将根据进度安排和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协调推进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附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专题及分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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