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部署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
通知规定,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改革试点。试点范围以外地区也要同步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工作,全面调查摸清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效益情况,初步测算输配电价水平,研究提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工作思路。
通知明确,通过加快输配电价改革,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机制,对电网企业监管由现行核定购电售电两头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改变为以电网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同时,积极稳妥推进电价市场化,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组织精干力量扎实推进,确保按期完成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相关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要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和摸底测算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将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放开发售电价格、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