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从事电力业务的单位需要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简称电监会)核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电力业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从事其中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光伏电站是电力商品的生产者,运营光伏电站同样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根据类别划分,光伏电站属于发电类,输电和供电由国家电网负责,因此,光伏电站只需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即可。
二、最新规定
2014年4月,国家能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发布了《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就简化和完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办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关于光伏电站类发电业务许可证做了如下规定:
1.豁免。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2.简化。经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具体见下节)。
三、办理手续
1.受理单位:电监会
2.办理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
3.办理时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启动验收合格后。
4.提交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最新规定:不再需要提供)
•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最新规定: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资料(最新规定: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证明材料;
•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4.受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期10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决定起10日内办法许可证书。
四、其他
已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依法办理变更和延续手续。未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业务运营的,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国能资质〔2014〕151号
发布日期:2014-4-9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现就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有关事项
(一)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豁免发电项目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要做好豁免项目信息报送与其他信息报送工作的统筹,避免企业重复报送,并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报送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项目信息。
派出机构开展豁免实施工作时,要做好与许可工作的衔接,并对发电项目豁免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简化部分发电业务的许可申请要求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 总装机 6MW(不含)以下小水电;
2.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3. 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 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 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二、完善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
(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二)做好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备案管理
1. 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属于输电、供电业务。电力企业从事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应当向派出机构申请备案。派出机构在电力企业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其业务情况。
2. 与国(境)外方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力企业负责备案申请工作。
3. 电力企业申请跨国(境)电力业务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从事跨国(境)电力业务的基本情况;
(2)有关部门对从事跨国(境)电力业务的批准文件;
(3)与国(境)外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调度协议;
(4)委托国内其他企业参与跨国(境)电力业务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事项和受委托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合同、协议等;
(5)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电力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派出机构对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依法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进一步有序做好小火电机组市场退出工作。根据各地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和时间安排,派出机构对到达关停时限的机组要按程序注销其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继续并网运行。
(三)加强对持证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持续性监管。
1. 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但环保设施未正常投运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发电企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2. 对于列入脱硫、脱硝、除尘改造计划的发电机组,派出机构应在其许可证中标注改造期限,并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未按期完成改造的机组,应当通知调度机构调后其在发电序位表上的排序位置。
3. 因环保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关停的,派出机构应依法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并明确不得继续并网发电。
4. 有关派出机构要重点强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燃煤电厂环保设施改造和排放的跟踪监管力度,对违反许可制度的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电力企业从事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材料。 (作者微信公众账号:光伏经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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