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推进范围
1.重点推进工业园区及工业功能区等建筑和构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2.积极支持在学校、医院、商场等大型公共机构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3.结合农村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屋顶系统。
4.对新建屋顶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工业企业,原则上要求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发电电量补贴
对2015年底前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宁波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宁波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不超过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及条件
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项目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余姚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项目符合并网相关要求,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3.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其中组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光伏行业质量规范要求。
四、完善项目服务和并网管理
1.积极推进光伏发电项目的计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优化项目服务,简化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