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业内人士指出,地方监管机构下发这种明显带有“偏向”性质的文件,屡次向“弱势群体”发难,不讲求法律和原则,有损政府主管部门的威信和公信力,也不利于改革的推进,应尽早修正。
1月5日,北京中度雾霾,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秦海岩的心情一如这天气,虽然斟酌良久的一份报告最终递送国家能源局,但结果难料,仍无法让人轻松。
为了这份名为“关于《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山东省《关于修订我省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中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秦海岩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企业家、专家以及法学界人士进行了多次讨论和研究,最终慎重地提交。报告名字虽长,但内容却非常清晰,事情也并不复杂。
原华北电监局于2011年11月底印发了《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规范华北地区的风电场并网运行。原国家电监会与国家能源局重组后,山东省能源监管办在《细则》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于2014年6月9日印发《关于修订我省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山东通知》),宣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山东省内执行。
通知一出,舆论哗然。“《山东通知》提出了遥不可及的要求和过于严格的惩罚条款,带有严重的歧视性且有违法嫌疑,给可再生能源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和不良示范。我们通过递送这份报告表达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合理合法诉求,希望能得到答复。”秦海岩对记者说。
三点质疑
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能源法研究会顾问吴钟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能源法中心主任李艳芳等受访专家对《山东通知》的合法性提出了三点质疑。
首先,《山东通知》涉嫌违反《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法》。2006年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法》第八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吴钟瑚认为,任何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应在上述两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山东通知》不仅没有体现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性收购和优先调度原则,反而通篇都是对风电发电企业的限制性规定和惩罚措施。其制定的很多条款让可再生能源企业望而却步。”吴钟瑚说,“这显然会严重影响风力发电企业的投资积极性,阻碍行业稳定发展,有违《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也与当前国家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变革、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大方向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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