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加快光伏产品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来源:发布时间:2014-12-01 09:39:59

吉林省《关于加快光伏产品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128号)

   加快我省光伏产品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是有效利用太阳能、推进新能源生产和绿色消费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由于受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影响,光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然而,加快光伏产品应用,不但有利于缓解光伏制造企业的压力,促进其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发展低碳节能经济,有利于促进生态省建设。对此,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建议如下:

一、加快推进光伏屋顶发电。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鼓励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在工商企业、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及空闲场地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特别要鼓励在新建屋顶上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

二、积极实施光伏地面电站建设。就电力供给而言,我省可再生能源中的水电、风电占有一定比例,但光伏发电刚刚起步。而我省的太阳能资源和西部的“三化草原”优势明显,除大力发展地面光伏电站外,还应积极开展光伏农业设施项目建设(光伏农业、光伏牧业),做到立体开发,增加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提高光伏发电在可再生能源中的比重,逐步实施火光互补、风光互补,进一步优化电源结构。

三、大力推进光伏照明。城市、重点镇、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新农村建设的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等,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

四、创新光伏发电管理模式。为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省级发改或能源局对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对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即装机规模由省级发改或能源局下达到各市、县(市),实行动态调整,具体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光伏产业建设和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光伏发电企业以上网电价电费权、待发放补贴为还贷来源进行质押给予贷款支持。通过多种方式拓宽光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光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对光伏企业给予基准贷款利率优惠。


六、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一是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二是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各级电力部门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开通项目办理“绿色通道”。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不同意光伏项目接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省级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光伏发电应用的支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5元/千瓦时。二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生产制造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和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鼓励市、县(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八、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有序发展地面光伏电站。在我省西部,要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土地租赁方式。在“三化草原”、废弃矿山等开发利用困难的区域,大力开展投资建设光伏地面电站。对在未利用土地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并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九、支持光伏制造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光伏发电企业竞争择优,并在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光伏设备与产品。从转换效率、成本优化、售后服务等方面入手,推广高新技术和生产工艺,通过延长产业链,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尽快制定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应结合我省光伏产业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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