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4年8月
光伏发电产业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含个人光伏发电项目)和大型地面光伏发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电力用户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面和附近场地,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光伏发电站是指利用工矿废弃地和未被利用的荒山荒坡、滩涂地以及有条件的农业大棚棚顶等区域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绿色环保、应用领域广,可分散接入、就地消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过程中,我市将光伏发电产业作为新能源建设的重点突破口。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
按照黄石市太阳能资源情况及《黄石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要求,2014-2018年全市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力争达到300MW。建设领域主要包括黄石市各城区、大冶市、阳新县、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有条件的工业商业、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等区域屋顶及工矿废弃地布点建设。
二、项目审批及咨询服务
(一)项目备案
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发电项目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由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光伏电站实行省级备案。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①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②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场址内有耕地、林地等的,应提供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③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④项目单位营业执照;⑤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等书面证明材料,经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初审并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①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②建筑物或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③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④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⑤项目单位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或合同能源服务协议等书面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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