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意见

来源: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14-10-29 10:03:00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能源发展战略部署,加快清洁能源使用,推进我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促进光伏产业跨越发展和能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科学布局,示范先行,全面推进各类园区、企业、机关、公共机构和居民光伏发电应用,促进我市能源结构优化和光伏产业升级。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全市完成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累计达到1000户,力争到2015年全市建成1300户以上;2014年全市完成省下达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规模32.52MW。至2017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完成装机规模110MW,独立式光伏发电完成装机规模200MW。

三、发展领域

围绕工作目标,着力推进四个领域光伏应用推广:

(一)大力推进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在现有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场馆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率先在工业园区内实施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好未完工的“金太阳”工程项目,用足用好国家补助资金。

(二)重点推进政府机构光伏应用示范工程。大力倡导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利用闲置屋顶等资源,建设一批光伏应用示范项目,鼓励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等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进在新增建筑中推广光电一体化应用。

(三)有序推进独立光伏电站建设。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等方式,利用农业大棚顶、风电场地、荒山荒地、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水面等闲置土地资源,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建设独立光伏电站

(四)全面推进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鼓励居民建设家用微型光伏电站,继续采用居民自建、合同能源管理、政府统一组建等模式,组织实施好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光伏发电推进工作点多面广,涉及发改、工信、财政、建设、环保、教育、卫生、农业、林业、金融、供电等多个部门,各地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计划要求,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及时组织好建成项目申报验收工作。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小组将对各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2014年各县(市、区)上报的建设计划须完成7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二)加大支持力度,落实扶持政策。

1.财税支持政策。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对列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及时落实享受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和电价补贴。对万家屋顶居民自建光伏发电项目,国家实行全发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为0.42元/度;居民余电上网电价执行0.4752元/度,省财政给予每瓦3元初装一次性补助支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国家实行全发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为0.42元/度,省财政给予0.20元/度的补助支持,余电上网价执行0.4752元/度;对独立式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量上网电价执行1元/度的政策,省财政给予0.20元/度的补助支持。对万家屋顶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独立光伏电站项目,国家和省实行的补助政策期限均为20年。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光伏发电运营、生产企业申报国家各类扶持项目。财政、税务部门要从具体实际出发,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支持新能源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土地支持政策。对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优先倾斜。积极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投融资支持政策。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推进企业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固定资产抵押融资。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相关优惠政策不分所有制实行普惠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各商业银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节能支持政策。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光伏应用推广领域。年综合能耗超过2000吨标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光伏上网电量不纳入有序用电负荷分配指标,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坚持点面结合,突出示范带动。

抓住国家和省“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补贴电价”以及“光伏建设一体化”等光伏应用支持政策的机遇,坚持政府引领、示范先行,抓紧建设市行政中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等示范项目,并以此为契机,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在全市启动建设50个以上公共机构光伏应用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公共机构闲置屋顶等资源,启动建设光伏应用示范项目。教育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光伏进校园”活动。卫生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光伏进医院”活动。住建部门在新增建筑中积极推广光电一体化应用工作,制定出台鼓励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发电设施的政策措施。新建屋顶可用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除特殊要求外,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现有工业厂房及政府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公共机构所属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要制定计划逐步完成屋顶光伏发电建设。(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工信委、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文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配套服务,形成推进合力。

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地为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加快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市发改委)

2.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电力部门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低压并网;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按时转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力调度机构除不可抗力或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景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3.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严格按照省、市的要求,加强对供应商及其代理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的监管工作,确保用户知情、双方权利和义务清晰。切实做好对供应商及其代理服务商的管理工作,优先向用户推荐产品质量好、服务质量好和服务承诺好的供应商或代理服务商,并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落实服务承诺。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且不进行及时整改的,一律取消其代理服务商资格,并进行严格处理。同时,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减少项目审批环节,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独立光伏电站由市发改委备案管理,项目建成后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审核,不再安排其它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4.加大光电应用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大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对光伏应用支持政策以及各地推进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典型经验,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推介,在全市营造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浓厚氛围,推动社会各界自觉、积极、主动地参与光伏发电应用推广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市发改委)



附件:1. 万安屋顶光伏发电工程吉安市建设计划安排表



2. 吉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计划安排表



3. 吉安市独立式光伏发电建设计划安排表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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