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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光伏产业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来源: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13-10-30 09:59:0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光伏产业推广应用的意见》(饶府发[2013]4号)精神,以推广应用促产业发展,以模式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支撑,推动我市光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抓住国家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重大机遇,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积极争取各类政策资金扶持,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理收益,完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努力把上饶建设成为国家光伏产业推广应用示范城市。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企业为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运营。加强政府引导和协调,制定有效措施,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通过产业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规模化应用和示范工程相结合。抓住政策机遇和成本下降的有利时机,在有条件的园区、企业、机关和公共机构全面推广光伏发电,不断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同时,启动一批示范工程,探索建设和运营经验,激发全社会积极性。
--统筹管理和部门分工相结合。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
--业主自建和创新模式相结合。在屋顶业主自建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微电网等新型商业模式和技术应用,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原则,电网企业积极将不同投资主体建设的光伏电站接入电网,保障符合技术条件的电量全额消纳。
二、目标任务
依据《上饶市2013-2015年光伏产业推广应用专项规划》,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2013-2015年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如下:
上饶市2013-2015年光伏电站规划目标
单位:kwp

 

 


    三、实施范围
以工业园区、商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旅游景点、集中连片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农业产业化高科技应用示范基地等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依托荒山、废弃矿山、风电场等场地建设的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和风光互补电站。包括各类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
本实施方案范围不含居民投资自建的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该类项目按 《上饶市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施行)。
四、运作模式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
1、产权人模式
即项目业主单位为产权人,由产权人以其拥有的场地、屋顶、墙面或设施申请光伏应用示范项目,由产权人负责项目投资,通过自建或专业EPC(设计采购施工)公司采用交钥匙方式进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建成后自身运营或采用分包管理的方式进行运营。
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即由专业能源管理公司或运营商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业主通过租赁场地、屋面、墙面或设施,或以电价优惠的方式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或运营商处获取收益。协议签订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或运营商全权负责项目申报,投资建设,并申请获得政府相应补贴,业主单位初期零投资。项目建成投运后,按照协议进行运营。
(二)大型地面光伏电站
即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后通过享受国家给予补贴的上网标杆电价收回投资的模式。
五、财政扶持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除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享受电价补贴外,自2013年起,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成果推广、技术创新、目标考核等方面的补助奖励,对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产权单位给予每年每平方米4元的屋顶租金奖励或按现行电价的10%给予补贴,奖励补贴暂定3年。
奖励补贴计算方式:
年租金奖励=项目装机容量(千瓦)×10平方米/千瓦×4元/年平方米
电费补贴=年发电量×现行电价×10%
对业主单位当年的奖励补贴,于下一年度一季度结算补贴到位,一年结算一次。正式并网发电日为计算补贴起始日。申请奖励补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大型地面光伏电站
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申报
(一)各地申报的光伏应用示范项目应经专家鉴定,符合安装要求方可上报。
(二)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上饶市光伏产品推广应用项目申报表、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三)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经各地光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至上饶市光伏产业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光伏办),经市光伏办审核后进入“上饶市光伏产业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库”,对未入库项目,市本级专项资金不予补贴。
(四)光伏产业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时间要求:
2013年光伏产业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于2013年11月底前报市光伏办。
2014年、2015年光伏产业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每年分两批申报,第一批在每年3月底之前申报,第二批在每年8月底之前申报。
七、支持条件
(一)奖励对象为本市光伏应用示范项目业主单位、运营单位。
(二)示范项目所使用的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所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等主要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家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原则上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5%和18.5%,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10年。
(三)鼓励采购本市光伏终端应用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采购本市光伏终端应用产品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并网。
八、监督和管理
(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饶府发[2013]4号文件精神要求,尽快成立组织机构,并于11月5日前将组织机构成立情况报市光伏办。
(二)项目监督管理
各地光伏产业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进行验收、监督和管理。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必要的并网接入,计量等电网服务,及时与光伏发电企业按规定结算电价。同时,要及时计量和审核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按此申请电价补贴。
(四)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电价结算和补助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九、考核奖励
对当年完成光伏并网容量指标任务前三位的县(市、区)和单位予以一定奖励。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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