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索比太阳能光伏网发布时间:2014-10-13 11:30:07
关于印发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增加全市清洁绿色能源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和《省发改委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鄂发改办〔2014〕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是利用太阳能电池半导体材料的光伏效应,将太阳光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一种新型发电系统。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具有安全可靠、无需消耗燃料、无污染、安装方便、维修保养简单等优点。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光伏发电成本大幅下降,同时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为扩大光伏发电应用提供了有利条件。实施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对我市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发展低碳节能经济、促进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范围

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光伏电站。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主要在全市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生态新城和城郊居民住宅等屋顶区域建设。光伏电站主要在具备条件的农业大棚(蔬菜、香菇、养殖大棚)棚顶、未被利用的荒山荒坡、滩涂地等区域建设。

三、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

到2018年末,全市光伏发电总装机达到20万千瓦,年发电量18亿度以上,总投资22亿元。

(二)基本原则。

1 鼓励发展与规模管理相结合。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由市发改委统筹管理,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情况,市发改委负责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建设规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每年12月末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需要国家和地方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未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资金补贴。

2 政策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为参与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建设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电价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同时,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相关企业通过竞争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3 自愿建设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充分尊重企业和居民意愿,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建设。同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必须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光伏电站建设条件、符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并自觉接受各级发改部门管理,做到规范建设、统一管理、有序发展。

四、建设程序

(一)项目申报。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建筑物或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项目单位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或合同能源服务协议等书面证明材料。建设地在城区(不含夷陵区)的由各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备案,建设地在县市和夷陵区的由当地发改部门审核备案。

2 光伏电站实行省级备案。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场址内有耕地、林地等的,应提供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等书面证明材料,经市发改委初审并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后报送省发改委(能源局)。

3 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证上应注明投资主体、装机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项目名称格式统一为:项目业主(公司填写简称)+项目场址(市、县)+项目名称+备案规模(KWp或MWp)+分布式发电项目或光伏电站项目。

4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二)项目建设。

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或个人)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自备案之日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6个月内建成投产、光伏电站应在1年内建成投产,否则不能享受资金补贴。

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可机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优先使用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

(三)项目验收。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申请,在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下开展项目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

2 光伏电站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按程序报送省发改委(能源局)。

(四)补贴发放。

根据发改价格〔2013〕1638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等文件精神,电网企业对列入宜昌市示范工程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电网企业按月全额结算上网电量电费,按月转付国家及地方补贴资金。

五、支持政策

(一)简化项目建设和并网发电手续。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备案证后即可开工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精神,对利用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项目并网发电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方面相关意见和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2012〕1560号)执行,免收各项服务费用。

(二)优先优惠供应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的土地及不适宜农业、生态开发的土地建设光伏电站,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鼓励项目单位利用农业(蔬菜、香菇、养殖大棚)棚顶等建设太阳能发电项目。

(三)给予上网优惠电价和发电补贴。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享受国家及宜昌市电价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电量国家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我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025元/千瓦时。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标准为1元/千瓦时,我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025元/千瓦时。根据属地原则,县市和夷陵区项目地方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城区(不含夷陵区)项目地方补贴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负担。我市地方财政补贴时间为10年。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增加补贴额度。

国家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项目;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项目。我市财政补贴政策适用于2014年5月1日后备案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做好投融资服务。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国能新能〔2013〕312号),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国家开发银行将支持各类以“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重点配合国家组织建设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开展创新金融服务试点,建立与地方合作的投融资机构,专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五)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精神,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光伏发电企业的所得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光伏发电企业专用设备投资、科技研发等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加计扣除。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业局、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宜昌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光伏发电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推进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

(二)技术保障。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要求和全市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年度规模,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简化并网审批流程,本着简便、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咨询、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服务,确保电源电网同步投运。

(三)资金保障。市、县两级将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部省属在宜各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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