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4〕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生态山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结构调整、优化布局、优胜劣汰及开发利用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发挥企业主体地位,积极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务,大力推广光伏应用,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健全标准化和检测认证体系,培育壮大光伏相关服务业,实现光伏产业规模化和跨越式发展。
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省光伏电池片、组件产量达到30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万千瓦以上,培育3—5家实力雄厚、在国内外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生产制造企业。
二、积极扩大推广应用
(一)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充分发挥我省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优势,利用荒山荒地、盐碱地、滩涂、水面等未利用地及采矿废弃地,探索更加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发建设风光互补等多能互补电站。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省建成光伏电站装机6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二)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建筑、旧建筑改造等原则上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要求统一设计、同步建设。鼓励在路灯照明、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开展以新能源智能微电网技术为支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省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12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三)努力拓展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按照发展“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的总体思路,将光伏发电纳入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在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旧村改造等工程中规划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实现电能就地消纳,改善农村供电状况和用电水平。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建设,扩大光伏发电应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积极开拓省外和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对外合作交流、“好品山东”网等平台,积极参加论坛、会展、招商活动,拓展市场空间,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和投资培训,帮助应对贸易摩擦、开展投资合作。鼓励、帮助和引导企业在巩固欧盟、美国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亚洲、大洋洲、南美洲、非洲等新兴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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