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12号文核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92,5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7.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0,2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1,674.4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9月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51043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4 年8 月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7,239.3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97,239.38万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4 年9 月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
资金97,239.38 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510431号《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鉴证意见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2、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海润光伏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同意海润光伏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97,239.3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97,239.38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2014年9月1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97,239.3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97,239.38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文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