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新能[2014]410号 《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头条】

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作者:钟银燕发布时间:2014-09-09 23:59:59
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410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

为加快落实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有关政策,决定在已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工作基础上培育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进一步加大分布式光伏的推进力度。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发展条件选择示范区。各地根据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布局,结合已有国家示范区及本省(区、市)培育的重点示范区,选择若干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纳入今明两年培育重点,编制重点培育示范区建设方案。各示范区在优先发展屋顶光伏同时,可就近开发就地消纳的小型光伏电站(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

二、加强已有示范区的建设工作。请各相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29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已批复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对于2014年9月底前未开工建设,或年底建成规模低于2万千瓦的示范区,取消其示范区称号。

三、示范区应加强统筹协调。示范区应成立相关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管理示范区屋顶资源,制定协调开发企业与电力用户(建筑业主)关系的相关政策,明确光伏建筑标准规范,协调推动项目备案和电网接入手续,鼓励统一开展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建筑管理。鼓励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在已试行节能量交易和碳减排交易的地区,有关项目可参加交易活动。

四、探索专业化的服务模式。鼓励示范区成立由园区管委会、投资方与电网企业共同参与管理的专业运维公司,统一负责辖区内所有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电费结算和建设服务。鼓励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及运营服务,推动形成专业化服务能力。

五、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在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中,重点开展商业模式、投融资模式创新。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适应新能源发展的发配电一体化智能配电网试点、金融模式创新试点等。国家能源局将加大上述示范区相关问题的协调支持力度。

请按照上述要求,加快培育若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可根据自身条件确立培育重点。各示范区应编制实施方案于9月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备案,按季度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

>>扩展阅读:
分布式光伏新政加快落地 示范区9月底前须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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