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黄石市发改委能源科发布正式通告,黄石光伏发电产业扶持政策正式敲定,对纳入黄石年度建设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予以财政、税收、信贷和产业等方面的支持。
根据《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电网企业应及时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电网项目国家补贴资金转拨等工作。应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余电上网电量,按电费结算周期全额结算上网电量电费,按电费结算周期转拨国家补贴资金。
每年12月末,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国家和地方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资金补贴。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黄石在国家每度电补贴0.42元的基础上,再补贴0.1元;建设光伏发电站发电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再补贴0.1元,补贴时间为10年。
对于完成年度光伏发电考核指标的县(市)区,市政府在现有电价补助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贴,以补代奖;对于投资业主应用本地太阳能光伏产品和带光伏产业来黄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在现有电价补助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贴。
税收支持方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企业所得税等依法实行优惠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