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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的补充通知》 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

发表于:2014-08-15 09:09:06     来源:合政办

索比光伏网讯:合政办〔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光伏推广应用,全力打造“中国光伏应用第一城”,现就光伏推广应用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推广应用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县(市)区、开发区系统开展可安装光伏建筑屋顶及其他场所的资源摸底调查,综合考虑屋顶面积、地面资源、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和建设计划,积极推进一批光伏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按年度落实重点项目。在安排光伏发电年度规模指标时,优先保障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已落实的项目。

(二)统筹屋顶资源。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建立光伏应用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相应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可利用屋顶资源的收集和招商等工作,合理分配屋顶资源,做好统筹协调服务。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具备条件的要推广光伏发电应用。

(三)实施农村光伏应用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光伏资源丰富的优势,启动一批光伏应用示范镇、示范村建设。利用水面、滩涂、渠道、设施栽培、荒地等资源,大力推进渔光互补、农业光伏大棚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光伏下乡“百千万”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光伏扶贫”试点工程。大力推进农村“光伏社区”建设,新建中心村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光伏电站工程的,资金纳入市级土地增减挂钩补助资金范围,实行专项预算、统筹使用。引导农户建设家庭式光伏电站,充分调动农户和企业的积极性,按照“规划引导、政府扶持、户企合作、收益分成”的方式,打造具有合肥特色的“光伏社区”、“光伏小镇”。

(四)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土地实际利用状况,采取区别化用地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国土局另行制定。

(五)统一分布式光伏电站电价折扣。为避免光伏应用市场无序、恶性竞争,综合考虑目前技术条件下光伏发电成本、国家补贴政策、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回收期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在本市范围内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经营的光伏发电项目电价优惠幅度不得低于9折。

(六)落实新建建筑光伏设计要求。新建非居住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设施,屋顶可利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筑设计上要符合光伏系统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建设部门做好规划和施工图设计环节审查。规划核实时要进行专项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核实证明,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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