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提示风险如下:
一、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目前发行人是全球范围内掌握EVA胶膜产品整套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研发、设计、集成关键装备能力的少数几家企业之一。公司拥有的配方、生产技术、生产设备和工艺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报告期内,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逐年提高,这均得益于公司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尽管公司已经在制度、人员、专利保护、股权等方面做了较详尽的安排,但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失密,将会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高素质人力资源短缺风险
高素质人才是企业维持高速、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新厂区和生产线的增加、销售区域的拓宽、新产品的不断推出等都对公司的人力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未来发展过程中,若要保持持续发展和新产品的不断开发,公司需要有大量具备专业技能、创新精神的技术人才和擅长企业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才储备。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计员工人数为696人,其中母公司员工430人,大学(含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数量占母公司员工总数的36.74%,所占比例相对较低,现有的人员结构和人才储备难以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公司的高速成长对于企业的生产组织、内部管理、技术支持、售后服务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公司现有研发人员和管理人才不足的矛盾开始显现;另一方面,本公司生产设备涉及机、电、传动等技术,对装配、调试的要求也较高,熟练技术工人的自我培养、招聘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要求,较为匮乏。由于人才的成长和培养需要一定的周期,今后一段时间内,公司仍将面临人力资源不足的风险。
三、终端市场主要依赖海外市场的风险
本公司所处的大行业为光伏行业,下游客户为光伏组件生产企业。近年来我国光伏电池产量连续六年位居世界第一,而我国的需求市场由于基数小,尽管增速很高,但相对于本国产量而言,2012年之前我国的光伏需求量仍较低,大部分光伏组件需要出口消化;光伏行业是世界各国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因此近年来我国光伏产品的国际贸易摩擦开始出现。
2012年11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做出终裁,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征收18.32%至249.96%的反倾销税及14.78%至15.97%的反补贴税。2014年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同时对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光伏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2014年3月11日,美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将反补贴调查初裁时间由原定的2014年3月28日推迟至2014年6月2日。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国光伏产品正式发起反倾销调查。经过双方努力,2013年8月中国与欧盟就光伏贸易争端达成解决方案:欧盟接受中国光伏出口商提交的“价格承诺”方案,参与该方案并遵守价格承诺的中国光伏企业分享欧盟市场配额并免征临时反倾销税,协议有效期至2015年年底。
受欧洲债务危机、补贴政策下调等影响,2012年欧洲新增光伏安装量开始下降;另一方面,在我国持续利好政策和其他新兴市场快速兴起等有利因素的推动下,2013年我国光伏产品的内销市场进一步扩张,外销市场中欧美地区的占比已降至40%左右(2012年为80%-90%)。作为光伏组件的关键封装材料,目前公司的EVA胶膜产品大部分通过国产光伏组件间接出口,因此需求受海外市场的影响也较大。如海外需求、汇率、产业政策、贸易环境等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对我国光伏组件行业产生影响,进而传递到EVA胶膜行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充分市场竞争后核心产品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核心产品EVA胶膜的毛利率水平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分别为37.26%、45.53%和39.78%,核心产品较高的盈利能力主要来源于发行人产品技术和规模优势形成的核心竞争力。在技术上,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水平已居国际领先水平;在规模上,发行人EVA胶膜产量位居全球EVA胶膜的前三位,是国内最大的EVA胶膜生产企业。
2011年下半年以来,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放缓,光伏行业全产业链的相关产品价格基本均呈快速下降趋势。对发行人而言,行业波动的影响表现为EVA胶膜产品单价的持续下跌,与此同时,EVA胶膜重要原材料EVA粒子的采购单价也持续下降,从而使发行人EVA胶膜的毛利率保持稳定。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于2012年5月在SNEC第六届(2012)国际太阳能产业及光伏工程(上海)展览会暨论坛上的观察,参展企业中从事EVA胶膜生产的企业超过20家;根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未来两年内,投资建设EVA胶膜的A股拟上市、已上市企业超过4家。虽然该等企业现有的产能及未来拟投资形成的产能尚不及发行人现有产能规模,但可以预期EVA胶膜行业的产能在不断扩张,该等新增产能的释放将加剧EVA胶膜产品的市场竞争,从而使发行人核心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进而使其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五、公司法人治理风险
本次发行前,林建华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91.17%的股份(其中,直接持有25%的股份,通过福斯特投资间接控制公司66.17%的股份),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林建华的持股比例仍很高。同时,林建华担任本公司的董事长,可能通过行使表决权,对本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有可能导致公司的决策权过于集中。
目前公司已聘请了3名独立董事,逐步建立健全了包括“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会计内控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以防止和杜绝实际控制人作出不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决策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