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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不是国企改革全部

发表于:2014-07-16 00:00:00     来源:中国能源报
索比光伏网讯:推行和发展混合所有制,要重视三个关键词:把握实质,正确操作,健全规则。

第一,把握实质。要正确理解“混合所有制”。目前,有观点说现在的股份制就是混合所有制,这种理解是有误的。现在有的股份制企业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体,而有的股份制企业则不是我们现在所指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体。混合所有制应该是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体的结合,而不是多个单一的所有制经济体的结合。如有的企业尽管有多个股东组成,但因其股东均是国有资本股东,这种企业是股份制企业,而不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应该是国有、民营、外资或者其他所有制形式中的两种以上的所有制形式的资本共同组成的企业。以三大石油央企为例,他们都有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如果其股东都是国有资本股东,则无论其股东的数量多少,都不能理解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搞清楚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在推行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一系列工作中容易出现偏差。

同时,目前有一种说法,认为推行混合所有制是“为了挽救国有企业”或“灭掉国有企业”,这是非常不正确的。实际上目前不少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绩效是比较好的,不存在“挽救”和“灭掉”的问题。推行和发展混合所有制,并非只针对国有企业,对民营等其他所有制企业主体均在考虑之列。从宏观上说主要是为了建立健全更加有利于国有、民营等所有企业公平经营、竞争和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有利于疏解“国进民退”、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资源享用不公平等问题;从微观上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各自优势,促进整体企业绩效的进一步提升。如民营企业的机制和管理优势与国有企业的资源和技术优势相结合,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意识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相结合,可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整体提升,可以通过所有制形式的组合优化带来新的改革红利。当然,就国有企业而言,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形式,有利于克服一部分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完善、政企没有完全分开、活力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发展混合所有制,主要是优化对国有资本的管理,而不是为了否定国有企业,更不是为了国有企业要“去党委化”,要从“党管干部”转向“董事会管干部”。董事会管干部,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一些企业存在和实行,合法合理,无可非议;但是,这决不会成为“一刀切”的现象,更不可刻意以此去否定“党管干部”。

第二,正确操作。在推行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务必要注意三点。一是要以“市场”为主导,不要以“市长”为主导。推行和发展混合所有制,要深刻吸取过去买卖国有企业的教训,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绝不能过度介入和主导。政府主导容易忽视企业的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容易破坏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二是不要从“一卖了之”走向“一混了之”。发展和实行混合所有制,不是企业改革发展的全部,更非是“一混就灵”。不能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名义,打着推行混合所有制的幌子,干着损害企业利益、流失国有资产、破坏社会公平的事情。要防止将国有资产进行运动式的“一混了之”。三是要有力有序、循序渐进。推行和发展混合所有制,无疑应有力推进;但是,不能像目前有的单位和有的地方政府那样定时间、定任务、定工作量,这样做是不对的。推行和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一种经济活动,不是政治活动,应该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办事,而不能采用行政手段和长官意气办事。推行和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一项点多面广的系统工程,是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有机融合,而不是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简单混合和拼凑。所以,推行和发展混合所有制,应该积极为之,谨慎断之。在没有直接经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点带面、由浅入深、先易后难的方式进行,在不断总结经验中循序渐进。如一个大型能源集团要进行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该从其基层的单个企业开始,通过有关实践及其经验的总结后,逐步扩展到其他需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若首先总是在集团总部层面动脑筋想办法,不仅结果难如人意,甚至容易出现问题。

第三,健全规则。推行和发展混合所有制,无疑需要好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环境。为此,应该大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以较好地适应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需要。目前社会对改革的呼声很高,但缺少应有的规则和细则指导。因无“则”可循,有人担心步子迈快了被说成“利益输送”、“国资流失”,步子迈小了被说成“思想保守”、“利益固化”,从而有碍于混合所有制的推行和发展。所以,努力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环境,积极创制新的法律法规秩序,不仅非常重要,更是当务之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本报记者仝晓波、方笑菊/采访整理)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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