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0 00:00:00 来源:上交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一)至议案(四)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议案(一)至议案(三)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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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4 年 5 月 24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
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2014 年 5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接到公司股东杨怀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
140,627,6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7%)发来的《关于增加临时议案的函》,
提议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水电融通租赁有
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2014 年 5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 2014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将上述临时议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五)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6 月 9 日 14:30 如期在江苏省江阴市徐霞
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 178 号公司行政楼五楼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9 日 9:30-11:30、13:00-15:00,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 18 名,代表
股数 690,634,22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6.64 %。
2、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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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58,213,03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 《 海 润 光 伏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及 未 来 三 年
(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
(二)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章程>等
事项的工商变更及备案事宜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水电融通
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
决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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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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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的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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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俊骥 陈一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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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天 律师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406/10/5396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