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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品入欧 价格承诺后觅新机(解析)

发表于:2014-05-07    

经过艰难的谈判,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以“价格承诺”方案告一段落。虽然与征收反倾销税相比,价格承诺属于相对灵活的贸易措施,但由于对中国出口产品设定了最低限价,在高端市场不具竞争力的大陆企业丧失了较大市场份额。但在经历了欧美“双反”风暴之后,中国的光伏产业愈发重视品质和技术的提升。随着企业的不断创新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加之政策的合理引导,中国光伏产业的竞争力将得到提升,并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始末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太阳电池板生产国,全球近65%的太阳电池板都产自中国。2011年,欧盟市场上自中国进口的太阳电池板所占份额达80%;中国对欧洲光伏产品出口额高达204亿美元,中国相关行业直接从业人口超过30万人。

2012年7月25日,欧盟境内代表太阳能制造商利益的行业协会EUProSun向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交了对华太阳能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立案申请书,声称中国太阳能产品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进入欧盟,对欧盟境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9月6日宣布,对自中国进口的太阳电池板、太阳能电池以及太阳能晶片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2年9月26日,欧盟光伏制造商联盟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得利于不公平的政府补贴。

2012年11月8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至此,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成为中国与欧盟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纠纷。

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启动之后,中国政府和行业协会积极与欧盟进行交涉,但欧方态度较为强硬,谈判进展缓慢。至2013年7月29日,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宣布,经过谈判,中国与欧盟就光伏贸易争端达成友好解决方案。欧盟接受中国光伏出口商提交的“价格承诺”方案,对于参与该方案的121家中国企业免征临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从2013年8月6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至此,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告一段落。

  价格承诺实施方案与执行

  中国企业在价格承诺中的基本义务

欧盟公开的文件显示,中欧双方在光伏争端中达成价格承诺包括四个要素:一是所有的产品都要遵守“最低进口价格”,欧盟的最低进口价格采用CIF(到岸价格),以欧元计算,具体价格尚未公开(条款3.4.);二是年度的出口数据要进行更新,出口价格仍要符合“最低进口价格”的要求(条款3.2.);三是遵守在出口文本中所规定的要求,所有中国企业向欧盟出口的太阳能产品都需符合文本中的信息,如商业发票和出口承诺证书,原始的出口价格承诺证书应附随出口产品递交欧盟,中国企业还需向海关递交商业发票,发票中应载有完整的产品描述和完整且简单明了的PCN(产品控制编码)描述(条款4.3.和条款4.5.);四是遵守其他的义务,以便欧盟委员会能够有效地监督价格承诺的实施。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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