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看,该省参照新一轮子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确定的补贴标准,将今年全省光伏发电总量规模在原定省补200MW基础上再扩大400MW,新增规模由省和地方按1:1的比例给予补贴。
另一方面,在国家统一上网电价基础上,该省加大光伏发电电价附加补助力度,明确2012年-2015年期间,对全省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分别比国家高0.3元、0.25元、0.2元和0.15元,省级财政每年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6亿元给予补助。
为帮助光伏企业渡过“寒冬”、促进内需增长,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中央加快推进金太阳示范工程建设,江苏省以此为契机,加大对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争取7个太阳能光伏项目获得光电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7370万元,装机容量约18兆瓦,加快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组织申报三批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共获批59个项目,总装机容量647067千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5.59亿元,入选项目个数、装机容量及补助资金总量均居全国第一。
近日,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75A且有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获批发布,并将于今年12月正式实施。
该项国家标准修改采用IEC61000311:2000,在我国属首次制订。标准规定了有条件连接到标称系统相电压为220V、频率为50Hz的公用低压配电系统且每相额定电流不超过75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生并注入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限值。
在当今各类电子设备广泛使用的情况下,保证电网能够给用户提供较好的电能质量,保证各种设备和谐共存的正常工作,不仅是供电部门的责任,也是可引起电网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非线性接入设备用户的责任,该项标准的制订实施将为提高电网电压的稳定性、净化电网谐波和电压、提高电能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
“此举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对市场可视为利好消息,期待该政策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治理来说,股权多元化也有助于股东之间利益制衡;而从充实社保基金这一战略层面考虑,国有股本身就是要造福全民,通过将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有助于社保安全网的建设,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更显长远。
通知明确,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
具体来说,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对于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通知规定,经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监管部门意见同时抄送社保基金会。对于国有保险公司以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其控股的金融企业发行上市,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对于前述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须按通知有关规程办理国有股转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