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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国家工信部-光伏制造业行业规范条件

发布时间:2013-09-17 10:35:52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光伏制造行业加快转 型升级,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 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3]24 号)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按照优化布局、 调整结构、 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 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 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 开发利用 、 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 护区、 风景名胜区、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 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 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 对 加强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 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和改扩建 光 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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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 品 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 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 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 研 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 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 3%且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 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本条第 (三) 款产能要求的 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 3000 吨/年; 2.硅锭年产能不低于 1000 吨;
3.硅棒年产能不低于 1000 吨;

4.硅片年产能不低于 5000 万片; 5.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 200MWp; 6.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 200MWp; 7.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 50MWp。 (四)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太阳能级多晶硅》 (GB/T25074)1 级品

的要求;
2.多晶硅片 (含准单晶硅片) 少子寿命大于2μs,电阻

率在 1-3Ω.cm,碳、氧含量分别小于 16 和 18PPMA;单晶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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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少子寿命大于 10μs,电阻率在 1-3Ω.cm,碳、氧含量分 别小于 10 和 18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 于 16%和 17%;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 分别不低于 14.5%和 15.5%;

5.硅基、铜铟镓硒( CIGS) 、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 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 8%、10%、11%、10%。

(五)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硅多晶》 (GB/T12963)2级品以上要求; 2.多晶硅片 (含准单晶硅片) 少子寿命大于2.5μs,电

阻率在 1-3Ω.cm,碳、氧含量分别小于 8 和 6PPMA;单晶硅 片少子寿命大于 11μs,电阻率在 1-3Ω.cm,碳、氧含量分 别小于 8 和 6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 于 18%和 20%;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分 别不低于 16.5%和 17.5%;

5.硅基、CIGS、CdTe 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 率分别不低于 12%、1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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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衰减率在 2 年 内分别不高于 3.2%和 4.2%,25 年内不高于 20%;薄膜电池 组件衰减率在 2 年内不高于 5%,25 年内不高于 20%。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 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 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光伏制造项目能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 80 千瓦时/千克, 综合 电耗小于 140 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 于 60 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 100 千瓦时/千克;

2.现有硅锭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 9 千瓦时/千克,新 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 7 千瓦时/千克;如采用多晶铸锭炉生 产准单晶或高效多晶产品,项目平均综合能耗的增加幅度不 得超过 0.5 千瓦时/千克;

3.现有硅棒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 50 千瓦时/千克,新 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 45 千瓦时/千克;

4.现有多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 60 万千瓦时/百 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 55 万千瓦时/百万片;现有单 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 40 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 改扩建项目小于 35 万千瓦时/百万片;

5.电池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 15 万千瓦时/M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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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晶硅电池组件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 8 万千瓦时 / MWp;薄膜电池组件项目平均能耗小于 50 万千瓦时/MWp。

(三)光伏制造项目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 95%; 2.硅片项目水耗低于 1400 吨/百万片; 3.电池项目水耗低于 1700 吨/MWp。 (四)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环境保护

(一) 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应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 产运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 业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 染 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 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要依 法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 标准》 (GB18597)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控制标准》 (GB18559)相关要求, SiCl4 等危险废物应委托 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厂界噪声符 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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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企业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64 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14067 碳足迹认证。

(四)光伏制造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 其 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 术 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公 开 自行监测信息。

五、质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 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电池及电池组件生产企业应 配备 AAA 级太阳模拟器、 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 鼓励企业建设具备 CNAS 认可资质的实验室。

(二)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批 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企业应 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组件使 用寿命不低于 25 年,质保期不少于 10 年。

  (四)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产品可追溯制度。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光伏制造 项目应当严格遵循职业 病危害防护设施 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 法》 、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国的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申报规范名单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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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 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 的 器材和设备。

(四)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参加养老、 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 关 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 范条件要求。

(二)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 求,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及项目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 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 造 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 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授信等管理应依据 本 规范条件。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其产品不得享 受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支持。

(四) 光伏制造企业应对照规范条件编制相关申报材料, 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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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光伏制造企业 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 行业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 范 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机构、检测机构 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 动 态管理。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有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检测机构要协助行业 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组织企业 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 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规范 条 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 硅片、电池、电池组件等制造行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 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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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 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原《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工 联电子[2010]第 13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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