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货地点
江苏协鑫工地现场,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卸货。
8、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合同生效。
9、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因公司原因而不能交货(公司交付设备的日期迟延超过三周也视为不能交货),公司应按不能交货的设备的五年总租金的2倍向江苏协鑫承担违约责任。
(2)凡江苏协鑫已向公司书面通知租赁的设备,江苏协鑫承诺不予以退租。否则江苏协鑫应向公司赔偿退租设备价值(单台贰佰万元)减去该部分设备已付租金。
(3)如第二次性能验收仍未通过,则公司应承担所涉及设备五年租赁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公司有责任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
(4)如果江苏协鑫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视为违约,公司有权按江苏协鑫应付租金的每天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到江苏协鑫付清款项为止,但最迟不超过90天,若超过90天应付未付部分的租金,从第91天开始按每天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的老客户,本次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双方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上述设备的如期交付租赁,可以有效盘活公司的存量资产,将对本公司今后五年的经营业绩产生良好的影响。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如因公司原因出现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2、如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因出现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上述产品出租收入不能确认或部分确认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