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2011年向某上市公司提供两亿元贷款,后签订延期协议,但到期时,对方仍未能还款。为此,银行将该上市公司诉至市一中院,要求对方偿还本息共计超1.8亿元。目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中国进出口银行诉称,2011年11月30日,银行与超日股份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进出口银行提供贷款2亿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根据超日股份公司的申请,银行与其签订了延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至2013年2月28日。倪开禄、超日贸易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延期届满后,超日股份公司未能依约还款,故进出口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超日股份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总额超过1.8亿元,并要求超日贸易公司和倪开禄承担担保责任。
记者了解到,鉴于本案涉及光伏企业危机,具有特殊的行业及国际贸易纠纷等背景情况,且我国光伏产业代表与欧委会就光伏产品贸易争端已达成价格承诺,法官表示,目前合议庭正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