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各个媒体都在报道能源局将出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简称“示范区方案”)的消息。方案拟定的示范项目度电补贴资金为不超过0.45元/千瓦时,要求各省市能源局选择1~2个条件好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实施分布式示范区,主要采用“自发自用”模式运营,需在7月10日前完成示范区实施方案并上报,获批示范区需在2013年7月底前启动项目建设。
此《示范区方案》的执行意味着实施了五年的饱受诟病的金太阳政策宣告结束。相对于金太阳的易被骗补的初期投资补贴来说,以最终发电量为计量单位的度电补贴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由于没有看到文件正本,从各个报道收集的信息来看, 对这个政策我有三点疑问,我相信这也是光伏圈共同关心的问题:
一、只有在示范区之内的企业可以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吗?
我们知道法人单位开发屋顶光伏电站必须取得发改委能源局的项目核准。那是否只有在示范区之内的企业才可以通过项目核准,拿到度电补贴呢?如果是这样的话, 此政策将剥夺非示范区广大法人/私人业主开发自己屋顶光伏项目的权利。“分布式”成了“集中式”,背离了分布式光伏的应用特点。这和国务院年初确定的“积极开拓国内光伏应用市场。着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单位、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方针是不符合的。
二、示范区为何要限定由一个开发主体投资开发?
政策提到,“被选中的园区在原则上由一个开发主体进行投资开发,由其统一协调建筑屋顶使用”。我们知道各地园区都由当地园区管委会来管理。示范区项目集中由一个开发主体投资开发,显然项目开发的权利将落到当地园区管委会身上,要么管委会自行开发,要么管委会指定的开发投资商统一开发。也就是说,即使在园区内企业业主,想要自行开发自己的工厂屋顶,也是不容许的,必须要让管委会去操作。这完全又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了。企业拥有自己厂房的所有权(通常是自建厂房),自然应该拥有自行决定如何处理闲置厂房屋顶的权利。能源局有什么权利去限制企业业主自行建设和开发自己的厂房屋顶呢?你指定的开发投资商价格贵也必须用吗?为何不能通过市场竞争自行选择?这条显然和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大方向是背离的,是为将来潜规则和暗箱操作留下伏笔和后门。
三、示范区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否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方案提到,示范区项目开发“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其中,合同能源管理企业需要依据国家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等规定与电力用户签订能源服务协议”,屋顶光伏电站所发电量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由电站投资方卖给园区电力用户。这一条涉及到电力法中的合法供电企业的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规定:“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