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欧委会公布了对中国双反暂时的临时性措施513/2013令,11.8%的税率,比大家预期的都要低,这大概要多亏商务部的积极磋商与李总理的欧洲之行。但是,若8月6日起进一步磋商无进展,则将按照原来的税率,即按平均47.6%税率课税。
欧盟的光伏双反临时性法案已经出台,但作者发现在看似合理,逻辑紧密的513/2013法令背后,欧委会有不少值得商榷的逻辑与行为,就此列出一些,抛砖引玉与大家探讨。当然,欧委会在调查过程中,只要流程合理,方法论成熟,相信就算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中方企业也难以挑战。但这些问题的存在至少值得我们去思考欧盟这次发起双反行为的本质,并帮助我们认清其背后的逻辑与手段,从而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处理这些纠纷。
表1 欧盟光伏反倾销税率表
1.倾销幅度的认定
在欧盟反倾销幅度的认定上,之前已有多家媒体、多位专家作过解读。因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直不被欧盟承认,因此在确定某样被反倾销调查产品的正常价格的时,欧盟可以采用第三国产品的价格而不是我国供应商提供的同类型产品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价格,这使得我们在被反倾销幅度的认定方面高出不少。根据IHS Solar组件价格研究,在欧盟反倾销调查涵盖期(2011年7月~2012年6月),中国供应商在中国内销的光伏组件价格,基本上保持在比对欧出口价格低约5%~10%的范围。此外,光伏组件出口商出口组件还能获得17%的出口退税。相信若中国被赋予市场经济地位,能以其国内销售价格为组件正常价格依据,基本可以确定不会被认定倾销或者倾销幅度会非常少。
2.倾销造成欧盟产业受损害因果关系的判定
在欧委会513/2013法令E章(探讨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章节)的3.2节中,欧委会试图论证其他一些因素是否也会严重损害欧盟光伏制造业,使目前欧盟光伏制造业的受到的损害主要由中国出口商倾销行为造成的这一论断不成立。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探讨欧盟各国光伏固定上网电价的恶化,如补贴电价下降,补贴政策取消以及设置每年可享受到补贴的安装上限造成欧盟组件需求的下降是否大到足已对欧盟光伏制造商造成当前这般的严重损害。
在该节总结中,欧委会谈到欧盟各国光伏固定上网电价演变确实对欧盟整体需求有消极影响,但认为调查涵盖期间(2011年7月到2012年6月)欧盟市场的组件需求没有因此而大幅下降(欧委会同比2011年全年与调查涵盖期的需求,发现需求只是从19,878MW下降到17,538MW)。所以从市场需求的角度看,认为欧盟各国光伏固定上网电价的补贴恶化导致的欧盟市场少量需求减少不能否定中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对欧盟制造商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