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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双反只是一种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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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美国对中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晶体硅光伏产品维持“双反”(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新进展。2025年5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认定取消现行措施可能导致美国国内产业遭受持续或再度实质性损害,决定继续实施相关关税,有效期或将延长5年。该措施始于2014年美方应诉企业申请发起调查,2015年正式征税,并于2020年完成第一次日落复审后延续。面对长期高压壁垒,中国光伏企业尝试多种迂回方式拓展美国市场,但收效甚微。与此同时,中方已启动反制:商务部于2026年3月27日对美国限制绿色产品贸易等做法发起贸易壁垒调查,初步认定其部分措施涉嫌违反WTO规则及中美共同遵守的经贸协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一种光伏组件”的专利,公开号CN121843256A,申请日期为2024年8月。专利摘要显示,本申请涉及一种光伏组件,光伏组件包括电池串、汇流条和至少一条用于连接汇流条和电池串的电池片的焊带。通过这样的设计可以将汇流条设置在电池片的背侧,减少汇流条在光伏组件的长度方向所占用的空间,从而有利于提升电池片的面积占比,进而有利于提升光伏组件的效率。
美国商务部在完成加急日落复审后作出最终裁定,决定继续对来自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晶体硅光伏进口产品征收现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回顾历史,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2月首次对上述两个地区的光伏进口产品发布了AD/CVD税令,并于2025年8月启动了针对这些税令的第二次日落复审。
2025年8月1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欧洲太阳能制造委员会表示,2025年9月30日,欧盟27国能源和工业部长用了整个上午的会议讨论欧洲的太阳能光伏制造,强调了该行业对欧洲大陆竞争力、韧性和清洁能源转型的战略重要性。ESMC指出,部长们以及欧盟委员会副主席StéphaneSéjourné强调,迫切需要加强太阳能光伏价值链并保留欧洲境内的产能。
在多数人认知里,“光伏+农业”仍停留在“棚顶发电、棚下种菜”的浅层模式。最新实践证明,下一代光伏农业项目早已跳出“顾发电还是顾生长”的零和博弈,正进化为高度智能、内部循环,甚至能创造碳汇价值的“绿色能量体”。它不再是单纯的农业大棚,而是集“能源生产者、食物生产者、生态修复者”三重身份于一体的现代化“生物工厂”。核心创新二从“减排”到“负碳”的碳汇新身份这是光伏农业最具颠覆性的突破。
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消息,8月7日应美国行业协会theAllianceforAmericanSolarManufacturingandTrade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印度、印度尼西亚和老挝的晶体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当地时间8月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应美国行业协会the Alliance for American Solar Manufacturing and Trade提交的申请,将对进口自印度、印度尼西亚和老挝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modules)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8541.42.0010和8541.43.0010项下产品。
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2020年1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8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涉案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
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涉案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2020年1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