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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存辉:建议修订《电力法》促进新能源发展

发表于:2013-03-12 00:00:00     来源:财新网

索比光伏网讯:为保障“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实现,推广可再生能源发电应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在“两会”提案中建议,修订《电力法》相关条款,允许分布式发电自用或直接向终端用户售电,切实保障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商的合法利益。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下称《电力法》)是中国第一部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此为标志,中国的电力工业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中国作为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成文法修改周期较长、修改程序复杂,使《电力法》的某些条款难以适应中国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能源结构趋于多样化的形势。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三十五条规定仅有供电企业才能向用户收取电费,此规定意味着一个供电营业区内,电网公司成为唯一可向用户收费的供电企业。

同时身为浙江省工商联主席的南存辉认为,在过去以火电、水电为主,远距离输电的集中式供能结构中,供电的唯一性保障了电网的安全与稳定。近年来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了分布式能源的应用,发电端就近布局,避免线损,大幅提高了能效。《电力法》供电唯一性的规定使分布式光伏电站不能依法自用或直接售电给终端用户,制约了光伏电站的应用普及。

国家电网公司2012年10月公布了《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支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设绿色通道、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曾经长期困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难的问题初步获得解决。
随着大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陆续建成,此类项目的收费运营模式能否正常建立起来,对于项目的存续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今后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南存辉指出,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商普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建筑业主合作,由于光伏发电项目尚未纳入税务部门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开发商还不能从税务部门开具节能服务增值税发票。

为此,南存辉建议,将光伏发电项目尽快纳入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解决项目发电运营后的税票开具问题,并参照其他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部分税收。

南存辉还表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商普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建筑业主合作,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电站开发商与建筑业主会经常因为售电收益分配问题产生矛盾。由于项目的长期运营需要建筑业主的大力配合,开发商在协商时处于十明显弱势地位,缺乏有效的利益保障措施,不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进一步发展。

就上述问题,南存辉建议,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出台规范的合同能源管理办理和交易标准;出台政策允许当地电力公司为项目代收电费。■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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