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来看,电网不过是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争锋的一个棋盘,不过是滞后的能源体制的一个受过者,不过是在代替看不见的制度受过。
首先,电网的自然属性和体制属性决定了它本来就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体,没有利益甚至损害其利益的事,它当然会抵触。电网具有高度的垄断特性,这由其特殊的自然属性所决定。而输配售不分家的现有体制,又决定了电网一定会成为一个独立利益体。因此,其对利益的追求不仅拥有自然的排他优势,还拥有制度合法性。
其次,电网的高度安全保障需求,决定其会抗拒一切可能的风险,也决定了它在技术上的保守性,别说主动去尝试新技术,就是接纳其他领域的成熟技术,电网也需要更多实践验证和安全保障,何况是光伏这样一种看起来不太稳定的间歇性电源。
再者,依托传统电力技术为基础的电网,就算不是传统能源的代言者,就算不会故意针对与传统能源竞争的新能源设限,也很难在接纳新能源技术风险的同时,本身还要付出成本、牺牲利益。
当然,对于未来责任重大而当下成本高企的光伏等新能源而言,全社会都有推广的义务和分担成本的责任,地位特殊的电网更是责无旁贷。但对于关系到未来能源安全的新能源发展来说,在一个已然成型的利益场中,仅仅强调义务和责任恐怕远远不够。
因此,光伏等新能源推广不顺畅的根本原因,还在滞后的能源体制,还在制度设计以及执行系统的建设没有跟上,还在如何理顺相关利益方的关系,以及如何从设计上考虑和照顾到所有相关者的利益。
任何制度的设计,其实质与核心都是利益的分配,只有照顾到利益链条上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至少不受损伤,制度的执行才有可能不遇阻力。但这还不够,如果要想让制度得到顺畅执行,还得让相关者都拥有新增利益。惟如此,其才有积极性,才可能主动执行制度而不是消极怠工。
一边是强调责任和义务,一边是通过新增利益来推动,这正是我们目前的光伏推广制度与德国绿电制度在思维上的根本差别。
说到底,电网只不过是一个能源通道,无论传统电力还是新能源电力,它都不最终消费者。因此,新能源发展的关键还是要设计出让最终消费者有兴趣接受的方案,除了让其有利可图外,对不消费行为进行利益惩罚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贸易战带来的变数
自美国“双反”立案至今,随着欧盟、印度的跟进,以及日本、澳洲的参与,一场全球性的光伏贸易大战,看来已势所难免。
对于光伏贸易战,不少人认为这是西方的阴谋,是挖了一个坑等中国跳进去后,又通过贸易保护的手段把坑埋起来,以此来狙击中国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