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记者从山西省气象局获悉,该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并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山西省气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山西省地处黄土高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空间较大,北部和南部地区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前景广阔,而且有较好的风能开发潜力。《条例》的出台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条例》中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质。《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系统,鼓励和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太阳能、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为了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尽量与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条例》规定,对于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同时,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