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可能略好一些,欧盟可能对不同的光伏产品区别对待。欧盟在此次立案声明中关于调查程序说明的部分明确指出,在倾销行为及其对欧盟本土企业的伤害被认定后,还将评估实施反倾销手段是否违背欧盟的综合利益。事实上,正如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所言,欧盟如果对中国的光伏产品设限,将不利于欧盟光伏产业上下游的总体发展,不利于欧盟低碳战略的推进,也不利于双方太阳能电池企业的合作。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贸易摩擦问题的决策,可能会理性地考虑欧盟境内上下游产业链的连带影响以及中国针对欧盟光伏产品(或其他产品)的反制措施。
第三种情况是欧盟可能会从中欧经贸合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和建议,通过磋商合作解决光伏产品贸易摩擦。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欧方在二十国集团洛斯卡沃斯峰会上承诺,在2014年前不采取任何新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措施,并收回任何已产生的新保护主义措施。在中德贸易中,德方是顺差国。虽然德国总理默克尔希望欧盟委员会、有关企业与中方一道尝试通过沟通交流来排除和解决问题、不要启动反倾销程序的愿望落空了,但目前德国更希望中国能在欧债问题上作出进一步的贡献。事实上,未获得德方认可的决议在欧盟很难通行。而且,欧盟一直难以在27个成员国之间达成一项共同贸易政策,尤其在欧债危机背景下,各成员国都倾向于通过与中国开展合作发展本国经济。如果欧盟判定中国光伏产品倾销成立,则与其主要利益在逻辑上背道而驰,光伏产业贸易战最终将导致“多败俱伤”,这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相比于中国,深陷债务危机的欧盟更经不起贸易战的折腾。
积极应诉自然是中方涉案企业的应尽之义,但退一步说,即使出现最坏的情况,中国政府和企业的活动空间仍然很大。政府可以加快光伏发电并网进程、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光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进国内应用产业开发等,企业也可以通过在欧洲或其他地区投资设厂、转移高成本生产环节等方式规避贸易壁垒。但这些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全国各地都把光伏产业列为优先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更有超过50%的城市在加速发展光伏太阳能产业?在中国逐渐从全球生产网络的外围国家向中心国家转变的过程中,我们是不是更应该通过旺盛的内需来带动外需的增长?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室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