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美国的程序,则是为中国企业的每个原材料、辅料、能源和劳动力寻找一个替代国价格,同时会把中国企业生产产品的单位消耗,即企业自己提供的生产效率计算进去。
杨晨表示,美国的法律程序使中国企业不致于孤注一掷,把宝仅仅押在一个替代国身上。同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来影响最终的税率。
由于欧盟案件的法律技术程序过于“简单”,导致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可以努力的方向较少,企业在欧盟应诉的结果普遍比美国要差一些。
另外,欧盟在替代国的选取方面,完全不会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经常会选择一些发达国家作为中国产品价格的替代国。
不过,欧盟案件也还存在两个有利于中国应诉企业的原则。
首先欧盟案件的应诉比美国多一个环节,每个企业可以申请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如果申请到市场经济地位,企业将不需要通过替代国的价格决定自己是否倾销。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在2010年和2011年这两年所有的欧盟案件,没有一家企业申请到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欧盟目前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光伏应用市场,不会真的想把中国企业“赶尽杀绝”,因此在这个案子中,某些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另外,欧盟在最后征收“反倾销”税阶段会考虑“公众利益”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可以认定中国物美价廉的光伏产品对欧盟的公众利益有很大好处,那么最后也可能取消征税。
从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太阳能电池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看,其认定两家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有限公司的税率为31.22%,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税率为31.14%,其他59家单独税率应诉企业的税率为31.18%,其余未应诉企业的税率为249.96%。
张军表示,总体来说,任何反倾销案件的应诉都是“非常艰难”的,而从历史上看,任何一个双反或单反案件都会导致一个产业重新洗牌,企业目前应该做的就是积极应诉。
产业调整大局
中国政府和企业层面从2012年初就开始了针对欧盟各方面的游说,希望可以避免一场类似在美国市场的贸易争端。
孟宪淦对记者表示,中方向欧盟的游说过程中,提到最多的是中国企业采购了多少欧盟的设备,同时中国的出口也给欧盟上下游企业带来了多少利益,总是显得底气不足,在“求”人家。
“究其根本是因为中国没有核心技术。”孟宪淦说,中国的光伏产业主要是两头在外,原材料和市场都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而关键设备也需要进口。
在技术领域,中国光伏产业中的领军者尚德和英利都在实践一种转化率更高的晶硅技术,它们分别被称为“冥王星计划”和“熊猫计划”。但实际上,这些“计划”的关键设备仍然是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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