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你风能、太阳能可能也要国有?你可能会下意识的问下自己,这个人说的是真的吗?但事实上,情况或许就是如此。日前,国家气象局局长在做客一家电视台时表示,针对“黑龙江风能、太阳能探测收归国有一事”,其它各省也可借鉴。此消息一出,立马引来舆论哗然。
其实,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今年6月份,黑龙江省颁布《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有网友进一步调侃道,难道吹风呼气晒太阳也会收费么?
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引述一下宪法关于资源国有的条款。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而且,谁都知道,太阳能、风能,属于是可再生的资源,而且可以无限循环地使用,属于绿色无污染的能源,也是国家大力扶持与鼓励民企进入的领域。
显然,《宪法》并没有对风和阳光等自然资源视为国有资源。国家大法之所以不将风和阳光视为国有资源,因为这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事实上,就国际而言,世界各国亦没有对风和阳光当作国有资源看待的先例。
此外,就“国有”的性质而言,当前,“国有”在国内老百姓眼里通常解读为“人人所有”,常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之一。暨——在国家力量的支配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可以使得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然而,现实告诉我们,这个“定义”并不符合中国的现状。并恰恰相反,“国有”常常会派生出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国家统治者的一厢情愿,并伴随着产权不清,“国有资源”和“公地悲剧”等悲剧。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官有资源”进还造成了“与民争利”甚至利用权力进行“寻租”等现实。
就拿此事而言,如果按照官方的声明,《条例》出台的目的是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以解决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的问题。但无论这声明多么冠冕堂皇,都难以改变“各地方”堂而皇之与民争利的实质。只要规定一出台,各地方就可以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进行一系列的招标,并进行明目繁多的收费了,而后果还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吗?此外,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管理、利益和收益就将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不难想象,这背后必然又会产生一连串的“假公济私”与“行为作风”问题。
这目前现状而言,笔者认为,现在各地方政府应该做的并不是把“风能、太阳能探测收归的国有化”,而是要解决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低下、层层审批复杂等诸多问题。企业和公众已经饱受行政审批之苦,各种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不仅收费高、效率低,还滋生了各种权力腐败,因此,以法律形式将气象资源开发纳入行政审批体系,难免会引发担忧;除此之外,“风能国有”的表述,触动了人们对气象资源国有化的担忧。毕竟,当前已经有很多公共资源被垄断经营了。
其实,当前国内民众对“国有化”出现的如潮争议,就像一张试纸,该实验不仅试出了公众对“国有化”的担心,更试出了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看法及民众非常现实的担忧。气象部门和各地方部门应该静下心下思考其背后的逻辑,在中国“依法办事”改革政府机关的行事风格,并消除民众的诸多担忧永远应该是摆在首要位置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