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张某网上聊天时与杨某认识,张某称能从厂里搞到多晶硅,随后,其从工厂盗走2公斤多晶硅邮寄给杨某让其看成色。杨某对货物进行检测后决定收购并与张某谈好价格。
自此,张某当起了“背包大盗”。2011年4月至8月,张某背着双肩包,借夜色掩护,18次窜进公司成品及质检车间库房,用偷来的钥匙打开库房门,将多晶硅一包一包背出,4个月间,张某共将63袋(每袋10公斤)多晶硅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盗走并陆续卖给杨某,杨某共支付张某13万余元。
2011年8月5日早,公司库管整理库存时发现多晶硅数量少了。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张某的身影,遂报警。
法院认为,张某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