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三年以上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的能力,2011年实际发货量不低于50MWp(以海关报关单或销售发票为准);
3.配备直流源、功率分析仪、示波器、电能质量分析仪、绝缘耐压测试仪、残余电流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RLC可调负载等出厂检验设备;
4.2009-2011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或合同违约责任。
三、储能蓄电池
(一)性能要求
1.直流电压等级为2V、12V;
2.充电接受能力:充电电流Ica与C10/10的比值不小于2.2;
3.容量一致性:最大实际容量与最小实际容量差值不大于5%;
4.荷电保持能力:2V蓄电池储存后剩余容量与额定容量比值不低于96%,12V蓄电池不低于90%;
5.不含有镉、汞、锑等有害重金属物质;
6.在海拔高度4500米,环境温度-20~+45℃条件下能正常使用。正常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2V蓄电池质保期为3年,12V蓄电池质保期为2年;
7.按照GB/T22473标准要求,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