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近日,中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该可再生能源基金将直接补贴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源等多种形式的项目。以光伏为例,目前推出的1.15元/千瓦时和1元/千瓦时上网电价,其超出目前脱硫脱硝火力上网电价的部分将由该基金补足。该《基金管理办法》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基金规模增加及征收方式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来自于中国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所安排的中央预算中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指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所有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该标准是在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此前的标准为4厘/千瓦时(点击参见PV-Tech此前详细报道)。该征收标准未来将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规划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作适时调整。
《基金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所覆盖的销售电量的种类,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包括各级子公司)的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等六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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