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4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在召开,会议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从可靠人士处了解到,此次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中加大了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产业的优惠政策,唯独缺少有关太阳能光热产业的内容。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黄鸣强烈呼吁,可再生能源法中不应忽视对光热产业的扶持。至少政策导向上应鼓励光热、光伏、风电产业并行发展。黄鸣表示,与光伏和风电相比,只有太阳能光热产业,中国掌握了世界最先进的技术和最大的市场。但并不能就认为,太阳能光热产业就不需要鼓励和扶持。光热产业毕竟是新兴产业,城市普及率不到20%,农村普及率不到2%,整个行业鱼龙混杂,很不规范,需要国家出台行业标准,需要有关部门加强规范、监督和引导。
据了解,《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2006年1月开始实施。该法对对加快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此外,《可再生能源法》直到2009年仍有一些细则没有出台。譬如,原法中虽然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但是却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因此,才有了此次《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
黄鸣表示,我国是一个能源大国、资源贫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的人均占有量、可开采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几分之一,石油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40%,常规能源大量消耗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非常严重,成为老百姓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之一。对于中国这样的能源消费大国、进口大国而言,大力开发以太阳能光热为重点的新能源产业,是我国产业升级、节能减排、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快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根部措施,就是尽快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法税收优惠的实施细则。
黄鸣分析说,税收对新能源产业的调控力度非常大。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需要技术的带动,企业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科研,以保持技术的领先优势,这对于新兴产业而言也是很大的负担,因此,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来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和技改。
黄鸣建议应在细则中推进以下优惠条款:
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产品相应的增值税实行全免,或全收后退退回国家收取的部分;所得税全免或全收后向企业返国家和省收取的部分,将所减免的税收用于研发和设备改造扩大再生产。
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为生产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而进口自用的所需设备及配套件,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为生产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而购进的生产设备,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为鼓励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将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定为17%。
对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下游代理商,免征安装和售后服务收入营业税。
适当提高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按家电企业8%的标准执行。
(编辑:xiaoy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