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贯彻落实
建筑节能法规和技术规范
自今年4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这部法律的实施为我市建设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和推广新型墙材的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有力的保障。
市建设部门领导在会上指出,自从开展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后,民用建筑的两个《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通过率已经达到100%,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图纸所设计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节能措施并没有得到100%的落实,使建筑节能工作存在漏洞。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要求,我市将加大力度执行去年10月开始实施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加强对施工过程和竣工阶段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使建筑节能在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受到监督管理,得到认真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节能材料、随意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使国家的建筑节能法规和技术规范能够在我市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的水平。
以先进科技
提高建筑节能效果
据悉,去年11月份,市建设部门就建筑节能专题到惠州市和东莞市进行调研,参观了他们的节能示范工程,例如室外风环境计算机模拟分析、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等,认为这些技术在我市非常有推广价值。
市建设部门领导指出,要做好建筑节能工作,不能仅满足于遵守现行的建筑节能规范所规定的各项最基本的要求,还要力争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综合建筑节能的效果。建筑节能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很多问题需要通过不断探索得到解决,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正好为我市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和探索机会。今年市建设局要求市直要建设两个,各市、区建设一至两个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节能示范工程。这些节能示范工程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措施,一定要体现出综合性强、技术含量高和节能效果好的特点,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由初级阶段逐步向高级阶段发展。
市建设部门在会上还提出,目前正在兴起的能源服务也有广阔的前景,即运用EMC合同能源管理,用能单位并不需要对节能改造进行投资,所有的节能设施投入费用和技术支持均由能源服务企业负责,节能设施投入运营后所节省的电费由用能单位和能源服务企业共享。这种节能运作模式对开阔我们的建筑节能思路很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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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