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
为鼓励工业企业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补充意见》(盐委发〔2014〕10号)和《海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盐经信〔2015〕133号)文件精神,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1.在本县范围内由本县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由另一方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本县屋顶提供方。
二、申报项目要求
1.所申报的项目须在县发改局备案,取得备案文件;
2.所申报的项目建设主体须在我县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所申报的项目在本县建设投运,并通过电力部门并网验收和发改局综合竣工验收等手续。
三、补助标准
1.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连续补助五年,前三年每年0.35元/千瓦时,后两年每年0.20元/千瓦时,单个项目年补助限额500万元。
2.屋顶提供方补助:只提供屋顶、由另一方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
四、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2.县发改局项目备案通知书;
3.电力部门并网接入验收报告;
4.县发改局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项目租赁协议。
五、申报期限和程序
(一)申报期限。2016年4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县经信局资源能源科,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程序。申报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
六、其他
(一)项目补助时间: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首次补助由投资主体在项目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自第二次补助起无需再次申请,由电力部门于每个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经信局抄送发电量清单。
(二)屋顶提供补助:屋顶提供方在项目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后即可提出申请。
(三)屋顶资源提供方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企业自投自建的项目,不享受屋顶资源提供补助。
(四)项目电量“全额上网”、且由电网企业按照本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的,不再享受县内扶持资金。
附件:海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申请表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