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指出,拓展分布式光伏开发与消纳空间,提高分布式光伏自调节能力和消纳水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各类电源均有参与调节、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义务。统调新能源按照现货市场出清结果参与调节,非统调集中式新能源按照调度指令参与调节。
在日间用电负荷较低、新能源出力较高的节假日等特殊时段,以及重大基建停电等特殊情况下,当各项消纳手段全部用尽、分布式光伏无法全额消纳时,电网企业组织分布式光伏参与调节。按照“先高压、后低压”“优先调控工商业项目”的原则参与调节,在消纳缺口较大时,对不具备调度端远程控制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可根据调节原则在日前安排整站停运,具体调节清单和执行顺序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各地电网企业制定发布。
同时,文件要求提升光伏调节能力,促进网源协同发展。要提升分布式光伏“四可”能力,并加快分布式光伏调节能力改造。
存量项目要按计划完成“四可”改造;增量项目在并网时同步实现“四可”能力,确保全覆盖。对于确因现场条件、技术限制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四可”改造的用户,应书面承诺按电网要求日前自主完成调控,未履行承诺的,在威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先行予以解列。
文件明确了参与调节分布式光伏类型及分摊范围、机制。除自然人户用项目外的分布式光伏纳入调节范围。其中,具备“四可”功能的按照调度指令参与调节,不具备“四可”功能的根据电网要求日前自主完成调节。
参与调节的分布式光伏主体获得补偿,补偿费用纳入次月结算电费。补偿资金由非统调燃煤、统调核电、生物质垃圾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主体(除自然人户用项目外)进行分摊。
非统调燃煤、统调核电和生物质垃圾发电的最小调节基准值参照统调燃煤的最小技术出力标准设置为40%,在分布式光伏参与调节的时段内,非统调燃煤、统调核电和生物质垃圾发电实际最小出力超过最小调节基准值的,需参与分摊,分摊系数为1,鼓励项目通过建设电源侧储能提升调节能力。
分布式光伏发电在调节时段的上网电量全额参与分摊,具备“四可”能力的分摊系数设置为0.5,不具备“四可”能力的分摊系数为1。各主体根据调节日白天(7:00-19:00)上网电量乘以分摊系数后的占比进行分摊。按照全网调节和局部电网调节情况,公平合理分摊费用。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精神,拓展分布式光伏开发与消纳空间,提高分布式光伏自调节能力和消纳水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我局起草了《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7日至2月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并注明“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反馈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杜国伟;联系电话:0571-87052582;
电子邮件:zjnyjxnyc@163.com;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附件: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能源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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