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适度灵活”的整体基调下,预计不久,EUETS和企业减排均很允许使用CRCF认证的永久移除单位,作为实现净零和净负排放的补充工具。目前,欧盟委员会正加速推进。因此,作为同样都是官方认可的合规市场外部自愿碳市场,可以对CCER和CRCF进行一个简单对比。CRCF正在欧盟内部建立一套围绕碳移除的高质量认证标准,其作用并非替代Article6的国际转移机制,而是为其提供一个清晰的质量参照体系。
11月17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管理、项目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管理等。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其上网电量全额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11月14日,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虚拟电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通知》,虚拟电厂现阶段主要聚合独立储能、市场化用户以及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调度未直接调管的发电资源。虚拟电厂根据类型参与相应市场交易,负荷型虚拟电厂参与相应用电类别交易,电源型虚拟电厂参照平价新能源项目参与相应发电类别交易。
11月14日,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虚拟电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虚拟电厂现阶段主要聚合独立储能、市场化用户以及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调度未直接调管的发电资源。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市场交易,应参照售电公司履约保函(险)管理办法,按照0.008元/千瓦时单独提交履约保函或保险。
11月10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细则》指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度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地方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加强项目运行情况监测评估,对于出现两年上网电量比例超50%的项目,设置防逆流设施,后续不允许上网。
11月5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实施细则》《海南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实施细则》的批复。
10月15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湖南新能源消纳监测统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指出,本细则适用于并入湖南电网、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参照执行。鼓励新能源场站在SCADA或功率预测系统中建立与本细则规定受限电量计算方法一致的统计模块,提升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10月17日,宁夏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竟价方案提出:竞价主体:2025年6月1日至竞价公告发布时已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竟价公告发布时未投产,但经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估,承诺竞价周期内可以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
10月15日,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印发。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机关应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向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兰予以提醒,经提醒后项目仍未作出处理的,备案机关移除项目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9月29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适用于未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考核、补偿、分摊、结算和监督管理等。已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根据市场交易规则进行清算、结算,不再执行本细则中相关的固定补偿。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