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聚合商等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第七条
新入市经营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及“e-交易”进行市场注册时同时开立绿色电力账户,已注册生效的经营主体自动获得
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应考虑相应的变(线)损。电网企业应当在跨区跨省输电线路两端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跨区跨省交易均应当明确其结算对应计量点。第六十一条 计量周期和抄
航道、航路、锚地、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安全作业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安全距离,充分考虑通航环境、通航资源、水文地质等条件,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项目选址。海上光伏项目立项阶段应当开展海上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航路或通航河道时,应增加海缆埋深,必要时设置保护层,确保海缆埋深能满足最大通航船型应急抛锚要求。海缆路由应减少与其他管线的交越,当海缆交越或靠近现有的海底电缆和其他管线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七条
屋顶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光伏组件覆盖范围不能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
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赁协议,或取得所有人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第七条居民(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供电部门直接提出
。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和已纳入开垦计划的耕地后备资源、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林地、草地的,同时报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第七条
光伏方阵使用林地的
变更调查成果和追溯到上一年度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涉及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的,还需追溯到有耕地地类的年份和二调地类),依法依规实行用地备案管理,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第七条光伏方阵用地按地类性质和行业
耕地指标和数量的,不得建设光伏。2.对占用林斑范围内的园地(含其他园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建设光伏的,在项目预审时须由县林业局提出意见。3.对占用河湖管控线范围内的园地(含其他园地)、坑塘水面、未
。第七条 业主责任各项目业主对所安装的屋顶光伏项目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得违章建设,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通行,不得对周边造成安全威胁。第三章 项目备案、申请第八条 屋顶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备案
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
线,平屋面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确保不影响建筑外立面风貌;(3)不得搭建建(构)筑物。第十三条 安装规定(一)施工单位应取
、水行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
管制要求,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第二章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第十一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煤炭安全绿色智能化开采和清洁高效集约化利用,统筹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
工作。第七条【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能源节约和绿色能源消费等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生活理念。第八条【区域协同】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
新能源项目。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一级保护林地建设新能源项目;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
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分别编制自治区能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能源和战略
义务。第十条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第二章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第十一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
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旗县级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将上述专项规划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旗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第四条优化布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
占用耕地。第六条合理避让。光伏发电项目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