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以新能源带动新工业推进新能源多元化场景应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时间:2023-09-19 11:36:32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发挥新能源产业优势,全力发展现代能源经济。

《条例》提出——

统筹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通过光伏生态、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方式,在光伏场区配套发展种植业、林业、生态观光农业、沙漠经济,助力乡村振兴。

采取措施以新能源带动新工业,推进新能源多元化场景应用,推动重点产业和重点园区用能高比例绿电替代,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园区绿色供电、火电灵活性改造、全额自发自用等市场化消纳新能源方式,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

鼓励工业园区建设低碳工业园示范项目,通过自建分布式能源、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实现园区新增用电需求主要由新能源满足,提升园区整体能效。

推动氢能产业技术、产品、应用创新,集中突破技术瓶颈,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构建清洁化、低碳化、低成本的多元制氢体系,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严格控制化石能源制氢;探索氢能利用的商业化路径,加快氢能在交通、化工、冶金等领域的研究推广应用,推动绿氢化工、绿氢冶金实现商业化应用。

《条例》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规范能源和战略资源开发利用,促进能源和战略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和战略资源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推动传统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绿色能源,加强稀土等战略资源的保护性开发、高质化利用、规范化管理,加强能源资源的就地深加工,做大做强国家重要能源基地,发展好战略资源产业。

第四条 自治区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完善产供储销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实施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分别编制自治区能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能源和战略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自治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将能源和战略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完善能源和战略资源重大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土地复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从事能源和战略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消耗,控制和防治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依法履行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或者土地复垦的义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第十条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第二章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煤炭安全绿色智能化开采和清洁高效集约化利用,统筹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发展现代煤化工,打造煤基全产业链条,实现煤炭稳产稳供和转化增值。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统筹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煤炭资源赋存条件,整合煤炭资源,盘活矿区空白边角资源、夹缝资源,优化煤炭产能布局,有序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建立煤矿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现代化煤矿建设,推动煤矿增优汰劣,打造集约高效的煤炭保供基地。

第十三条 自治区制定矿井优化系统支持政策,完善绿色智能煤矿建设标准体系,健全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人才发展支持政策体系,加快煤矿智能化改造。

第十四条 自治区制定完善煤矸石、矿井水、煤矿井下抽采瓦斯等资源综合利用以及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支持政策,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露天排土场等开展新能源以及储能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统筹电力系统安全和能力建设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煤电规模,优化调整煤电布局,与新能源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优先改造升级,严格控制增量煤电项目。在确有必要新增燃煤机组地区,适度发展保障安全的支撑性煤电和保障民生的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六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传统燃煤电厂绿色智慧转型,应用多能互补、源网荷储、虚拟电厂等新型模式,推动传统燃煤电厂与新能源耦合式发展,实现电力电量绿色低碳供应。

第十七条 自治区全面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实施节能环保标准,采用超超临界等先进发电技术,深入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升级改造,有计划地淘汰落后燃煤机组,提升煤电整体能效,建立先进清洁的煤电体系和城镇供热体系。

第十八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煤炭资源就地深加工,以国家能源战略技术储备和产能储备为重点,调整完善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政策,高质量建设现代煤化工项目和产业示范区。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煤基全产业链,加快现代煤化工、煤焦化等项目延链补链扩链强链,推动产业链向高端化方向延伸,产品向新材料、化学品等精细化方向延伸,促进煤炭由燃料为主向燃料与原料并重转变,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铝硅合金等粉煤灰综合利用产业,建设国家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基地。

第三章  油气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力度,推进油气田控递减、提高采收率、稳产上产等工程,实现油气增储上产,提升油气供给能力。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快推动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推进煤制油气、天然气提取氦气等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提升油气田清洁高效开采能力,推动炼化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减污降碳协同力度。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完善油气与风能、太阳能等能源资源协同开发机制,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建设分布式能源设施,在油气田区域内建设多能融合的区域供能系统。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落实国家建立煤制油气产能和技术储备要求,以增强能源自主保障能力和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导向,合理规划和布局建设煤制油气项目,稳步推进煤制油气试点示范升级,推动煤制油气产业健康发展,为油气供应提供战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完善油气管网设施,推进有关管道互联互通,推动区内天然气管道纳入全国一张网,提高管网系统的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推广示范,扩大二氧化碳驱油技术应用,探索利用油气开采形成地下空间封存二氧化碳。

第四章  新能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科学合理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新能源市场的建立,发挥新能源产业优势,全力发展现代能源经济。

第三十条 自治区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充分发挥新能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氢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统筹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在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布局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

第三十三条 鼓励通过光伏生态、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方式,在光伏场区配套发展种植业、林业、生态观光农业、沙漠经济,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以新能源带动新工业,推进新能源多元化场景应用,推动重点产业和重点园区用能高比例绿电替代,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园区绿色供电、火电灵活性改造、全额自发自用等市场化消纳新能源方式,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

鼓励工业园区建设低碳工业园示范项目,通过自建分布式能源、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实现园区新增用电需求主要由新能源满足,提升园区整体能效。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氢能产业技术、产品、应用创新,集中突破技术瓶颈,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强化全产业链重大风险的预防和管控。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构建清洁化、低碳化、低成本的多元制氢体系,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严格控制化石能源制氢。充分利用焦炉煤气、氯碱化工尾气等工业副产氢资源,推进工业副产氢气回收提纯利用,在具备氢气消纳能力的地区布局新能源制氢项目,推动新能源制氢规模化发展,培育蓝氢和绿氢生产基地。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探索氢能利用的商业化路径,引导产业规范发展,积极有序开展氢能产业应用示范,加快氢能在交通、化工、冶金等领域的研究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重卡、公交车,推进绿氢生产合成绿氨、绿醇,开展绿氢冶金示范,推动绿氢化工、绿氢冶金实现商业化应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建设,以风光氢储产业链为重点,引进装备制造龙头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满足区内、供应周边、辐射全国的全产业链配套市场供给能力,打造新能源装备制造国家级基地。

第五章  战略资源绿色安全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发挥战略资源优势,推动战略资源合理有序开发,统筹开发与保护,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与战略资源区域充分衔接。

第四十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战略资源绿色集约利用,加快战略资源采选冶加一体化发展,形成合理采、集中选、定点冶、就近加工转化的开发建设模式,促进战略资源向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高值利用方向发展。

完善二次战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政策体系,加快战略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推动建设环保标准高、技术先进的废弃物综合处置示范项目。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战略资源勘查力度,重点勘查铁、锂、铜、金、铌、钽以及稀土、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等国家紧缺和新兴的战略性矿产。依法开展稀土、锡、金、铀、镍、萤石等矿山深部以及外围找矿行动,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优化矿山结构,控制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依法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应当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防范和化解环境和安全风险。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战略资源的保护工作。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涉及战略资源的,应当依法避让。非经依法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

第四十四条 从事战略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选择环保、安全的勘探、开采技术和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生态环境敏感区从事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五条 在开采战略资源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六章  稀土开发利用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规范稀土全产业链发展,建设全国最大的稀土新材料基地和全球领先的稀土应用基地。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稀土利用科技攻关力度,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围绕稀土绿色冶炼分离与稀土新材料及应用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突破工艺、设备、材料等方面关键技术瓶颈。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延伸稀土产业链条,开展稀土材料的产业化应用,鼓励发展稀土深加工应用产业、稀土高端应用和智能化、绿色化项目,提升稀土新材料产品质量和智能制造水平,做强稀土产业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稀土产业全面转型,开展稀土行业碳达峰碳中和、节能降耗减排行动,实施生产环节智能技术改造,推进稀土产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产品交易平台建设。

第五十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发挥稀土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升稀土就地加工转化率,提高稀土产业产值。

第五十一条 投资建设稀土采选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采选、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第七章  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构建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强化能源兜底保障能力,提升能源供给质量,稳定能源外送能力,保障煤电油气安全稳定供应。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机制,转变能源开发方式,支持企业、嘎查村集体、农牧民以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非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入股,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共享能源开发收益。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统筹电力系统安全、新能源发展、民生供热保障等需要,科学安排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的支撑性电源和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调节性电源项目,推动煤电由主体性电源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转型。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加强新能源电源规划和电网统筹协调,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高比例新能源输电通道建设,提升存量通道新能源外送规模,推动交流特高压、点对网等输电通道进行风光火储一体化改造,提升直流特高压、交流特高压输电通道新能源电量占比。

健全绿电外送消纳机制,开展风光火打捆外送中长期交易,推动跨省跨区域送受电量和价格由送受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支持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省间现货交易,推进新能源电力跨省跨区域消纳。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优化电网主干网架,实施电网强网工程,重点建设提高电网断面输送能力、满足新能源送出需求和提高地区电力互济能力的电网项目,推动超高压网架向边境地区和电网末端延伸,适度超前规划布局建设电网主网架、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推进电网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

第六十条 自治区统筹推进能源储备能力建设,推动建立完善煤电油气储备制度、煤炭应急储备产能制度。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应急备用电源建设,实施电网关键节点燃煤电厂黑启动改造,因地制宜推动退役机组按照退而不拆原则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布局灾备应急电源,提升极端情况下电力应急保障能力。

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有序推进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推进抽水蓄能等储能电站建设。建立健全新型储能电站容量补偿机制,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和支持在电网关键节点和偏远地区建设独立或者共享储能电站,鼓励和支持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新建新能源电站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配置储能设施。

第六十三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提升农村牧区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生产和生活用能效率,加强农村牧区清洁能源保障,增加清洁优质能源供应,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改善农牧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条件,实施农村牧区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持续加强电网建设改造,提高电力保障水平,推动用能电气化升级。

第六十四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能源领域合作交流,深化与俄蒙、周边省份煤电油气全方位合作。推动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国内国际合作交流,打造高水平合作交流平台。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项目用能、用矿、用水、用地等要素保障力度,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各类开发区内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动净地出让。

第六十七条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可以通过租赁、入股分红等方式使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确需征收、征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用好用足各类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六十九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能源和战略资源领域科技创新,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采取措施促进能源和战略资源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七十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开展创新示范建设,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微电网、零碳产业园、现代煤化工、资源智能绿色开采等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实施规模化新能源制氢、新型电力系统、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稀土功能材料等前沿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打造全国创新示范策源地。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融入国家能源和战略资源创新体系,推动设立国家实验室内蒙古基地,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研发应用基地、国家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推动新能源、稀土等重点实验室优化升级。

第七十二条 自治区围绕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链,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产业领军人才、技术带头人和复合型人才。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高等院校结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开展能源领域紧缺人才的培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相关专业人才。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守法意识;积极开展能源科技知识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

第七十四条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在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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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格新能源2026大基地战略全面启动,以AI+光储重构大型电站全生命周期价值!来源:思格新能源 发布时间:2026-06-03 10:23:39

思格新能源于6月2日在上海举办“聚光于能,智储无界”AI+光储设计研讨会,正式宣布启动“2026大基地战略”,全面进军大型地面光伏与储能市场。该战略并非简单拓展产品线,而是依托其跨场景复用的底层平台能力——涵盖硬件可靠性、云平台、软件系统、通信架构及全球服务体系,支撑从户用、工商业向大型电站的高质量延伸。公司同步发布SigenAgent能源智能体、SigenTerra地面储能系统、SigenInsite电站管理系统等核心产品,构建覆盖光、储、变、控与AI的全栈解决方案。方案聚焦全生命周期投资最优、发电收益最大化与智慧安全运维,强调组串式架构、全域构网能力及AI深度赋能,以应对高比例新能源接入下的复杂场景与市场化运营需求。活动还汇集行业专家,围绕储能规模化发展、标准合规、可融资性评估及海外项目实践展开研讨,凸显思格以技术可信度与系统整合力推动大型光储高质量落地的战略路径。(199字)

思格联合沙利文发布《AI+新能源白皮书》,能源智能化迎来清晰演进路径!来源:思格 发布时间:2026-06-03 10:22:16

《2026年AI+新能源白皮书》由思格新能源与弗若斯特沙利文联合发布,聚焦“AI智能体加速能源系统走向自治化”这一核心命题。白皮书首次提出能源智能化五级分级体系(EIL 1–5),系统定义从人工运营(EIL 1)到完全自主演化(EIL 5)的演进路径,为行业提供可评估、可对比、可审计的智能化能力标尺。针对当前多设备、多主体、多市场协同难题,白皮书强调标准化接口(如MCP协议)是打破“数据孤岛”与“控制孤岛”的关键,支撑跨厂商、跨系统的智能体互联与协同。同时,以思格新能源全域AI智能体SigenAgent为例,阐释其在EIL 3条件自主运营基础上,正加速向EIL 4高度自主运营演进,具备多目标调度、动态响应与生态开放能力。全文旨在推动构建自适应、可协同、可持续的能源自治生态。(198字)

“AI+新能源+生活”,德业携生态构建Token基座来源:德业 发布时间:2026-06-03 09:20:20

本文介绍了德业公司在上海光伏展上发布的AI与新能源融合战略。面对AI算力需求激增对能源提出的更高要求,德业以“AI+新能源+生活”为核心,依托全球化布局的五个数据中心、连接600万台设备及服务100万用户的德业云平台,构建覆盖能源全链路的智能化体系。其战略聚焦两大支柱:一是以“打开收益上限、坚守安全底线”为原则,推动AI在用户侧(智能用能策略)、伙伴侧(商机与服务提效)和企业侧(研发制造优化)深度落地,并建立多层级安全防护机制;二是通过语音交互AI终端与“六灵一智”AI能力架构,实现家庭能源管理从APP操作向自然语言交互升级。最终,德业围绕能源基础设施,系统布局AI生态五层结构,打造支撑算力发展的绿色清洁能源“Token基座”,强化能源与智能世界的底层连接。(198字)

取消!河北保定100MW光伏发电项目来源:保定市徐水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06-03 08:52:37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发展和改革局于6月2日发布公示,拟对辖区内一个光伏新能源项目进行调整处置。该项目为徐水区100MW光伏发电项目,由河北极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公司系保定市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新能源项目规范管理的最新工作要求,经综合研判,徐水区决定取消该项目建设。公示旨在向社会公开拟处置意见,接受监督。此举反映了地方对光伏项目审批与实施的动态监管,强调项目需符合政策导向、资源匹配及实际推进条件等要求。目前该项目尚未建成,处于前期管理阶段即被终止。

华能新能源公司举办2026年光伏运维检修技能竞赛来源:华能新能源 发布时间:2026-06-03 08:49:43

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举办光伏运维检修技能竞赛,由云南分公司及云南实训基地承办,来自八家单位的38名选手参赛。竞赛坚持“以实为本”,融合理论考试与现场实操,重点考察升压站缺陷识别与故障隔离、组件IV测试、逆变器及箱变故障处理等核心运检能力。经综合比拼,评选出2名“新能源工匠”和10名“新能源技术能手”。在闭幕式上,公司副总经理解育才提出三项工作要求:一是强化一线员工培训体系建设,推动以赛促学、常态化学习与专项提升;二是深化集约化管理,加快集控中心与检修中心标准化建设,推广无人机巡检、智慧场站及无人值守模式,提升设备可靠性;三是严抓安全管控与检修质量,夯实“两票三措两案”和反违章管理,保障设备长周期稳定运行。(19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