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4-06-10 00:00:00 来源:上交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事务所陈鹏、孙烨律师见证,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上海)事务所
1
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六、备查文件 (一)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深圳)事务所张敬前律师和丁明明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1、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027证券简称
代表对本报记者明确表示,截至目前,从公司自身核查情况来看,并没有出现问题。问题应该出在其他方面。该人士称。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公司披露重组当天,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一同出具的一份法律意见书暴露
了些许端倪。在这份针对公司资产重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中,作为公司交易对手方的相关自然人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回过头来看,或许正是交易对手惹祸,才导致公司资产重组被证监会
288,126,254 100% 0 0% 0 0% 是三、律师见证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的律师代表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具的关于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3日
%。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
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见证律师法律意见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具备本次
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协议书》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2、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白云鄂博矿区政府与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协议书》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