块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农村地区原煤散烧。 (二)工作目标 1、能源消费总量:到2017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058万吨标煤以内,万元GDP能耗比2010年降低25%,同时满足经济发展能源需求。到
分布式能源优先的原则; 5、农村燃煤散烧治理实行可再生能源替代和煤炭高效利用相结合、秸秆能源化利用与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推广相结合、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配套推广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 (一)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
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
,力争使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62%以内,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见表2)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从国家层面以制度的方式
国内外能源发展新趁势,谋划能源行业的未来整体发展,不仅涉及煤、电、油、气、核、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领域及输配网络、储备设施建设,而且涵盖能源消费、供给、技术革命、体制改革、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内容非常系统
推进燃煤替代。对必须保留的现有燃 煤设施,要加强技术升级和环保升级,推广优质型煤,进行散煤替 代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在有条件的社区,优先推广分布式能源 和地热、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四是制定并印发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的散煤。
五是制定并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推进增加天然气供应、保障民生用气、推进煤改气和建立有序用气机制等4方面任务。
三是制定并印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限期
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的散煤。五是制定并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2条重点输电通道建设的通知》,增加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外来电力。六是制定并印发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
供应国V油品、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电等5方面能源保障措施。二是制定并印发实施《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推进增加天然气供应、保障民生用气、推进煤改气和建立有序用气机制等4方面任务。三是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的散煤。
五是制定并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2条重点输电通道建设的通知
供应、提前供应国V油品、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电等5方面能源保障措施。
二是制定并印发实施《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推进增加天然气供应、保障民生用气、推进煤改气和建立
》,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限期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四是制定并印发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的散煤。五是制定并印发
措施。二是制定并印发实施《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推进增加天然气供应、保障民生用气、推进煤改气和建立有序用气机制等4方面任务。三是制定并印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
范围内,除列入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的项目外,不再安排新的炼油项目。
(四)加强分散燃煤治理
任务:全面推进民用清洁燃煤供应和燃煤设施清洁改造,逐步减少京津冀地区民用散煤利用
供应煤炭产品的布局。
制定严格的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加快制定优质散煤、低排放型煤等民用煤炭产品质量的地方标准,对硫分、灰分、挥发分、排放指标等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