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效率和能效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推动农业机械化,提升农业综合生产效率和能效水平。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新建育苗、仓储、晒场
光伏发电设施:(一)项目基本要求1.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2.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
)相协调。〔六镇(街道)、区发改局划定辖区光伏发电限建范围〕2.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需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
项目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时序。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在全省基本草原最新优化调整结果未公布之前,按照现行管理范围认定)、Ⅰ级保护林地。原文如下
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时序。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
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4.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环境景观
、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5.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
供电局〕(十四)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一级及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光伏项目
)等,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④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上不得安装光伏项目。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15日
产业发展等进行项目布局。四、工作要求(一)保护生态环境。乡村风电项目建设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或者权属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同一地块不得与多家企业签订租赁协议。未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未占用耕地,未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3)下达建设规模后18个月内全容量并网。申报项目所在市和所属企业按
申报项目未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未占用耕地,未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4.申报项目应于下达建设规模后18个月内全容量并网。5.单个申报项目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万千瓦。6.非源网荷储一体化和
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权属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同一地块不得与多家企业签订租赁协议。3.申报项目未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未占用耕地,未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4.申报项目应于下达建设规模后18个月
下发拆迁计划区域内的建筑,五年内规划拆迁的建筑。3.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4.违法违规建(构)筑物。5.已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相关安全规定不得建设的其他场所
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2.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3.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