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利用是电力产业低碳、清洁转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国家实现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已颁行十几年,但实践中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以有效落实,弃水弃风弃光现象严重,各市
场主体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重建设、轻利用等问题仍然突出。这是因为单靠《可再生能源法》不足以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上网问题,该法虽然对可再生能源优先收购、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
产及工期安排。 本文涉及到的政策规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
不高,甚至以不科学的理由限制开发,导致风电产业发展受阻。 第二,关键保障政策未能落地。长期以来,我国通过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等制度来保证风电项目发电量无歧视、无障碍上网。然而,由于电力管理体制机制落后
,竞争力明显提升。 光伏发电消纳问题待解 光伏平价上网项目虽然没有补贴,但其实有政策支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要求电网企业确保平价项目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同时与项目单位签订
资金已超过3000亿元,导致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停产或倒闭,欣慰的是最近这个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二、擅自压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确保
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优先发电。2016年,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先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
电网建设责任,确保平价上网项目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由于平价项目尚未能大面积实现,政策带有一定的性鼓性,对于并网节点限制相对宽松;而随着国内大面积平价的实现,能源局对于平价项目明确了并网节点,对于
》,明确工作责任和责任权重、完善保障措施、加强监督考核,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
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四)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电网企业
第一批、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清单中移除。 同时要求电网企业按照平价上网项目有关政策要求,认真落实接网工程建设责任,确保平价上网项目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按项目核准时国家规定的当
》还指出,为确保风电、光伏发电平价项目顺利接网消纳、保障项目合理收益,《通知》明确电网企业应按19号文件要求落实接网工程建设责任,确保平价项目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同时,按要求与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单位签订不少于20年的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等,为平价项目建设运行做好政策保障。
,认真落实接网工程建设责任,确保平价上网项目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按项目核准时国家规定的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与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单位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
请有关省级能源
并网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并网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将从2019年第一批、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清单中移除。
请电网企业按照平价上网项目有关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