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主管部门已经正式下发首个国家级海上光伏用海政策,与之配套的技术文件海上光伏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及海上光伏项目用海范围界定方法等一并印发,旨在规范海上光伏用海。据了解,正式文件跟此前征求意见稿的
(海洋)主管部门要暂停受理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申请或审批海上光伏项目用海市场化出让方案。事实上,近年以来,海上光伏一度被视为光伏用地窘境下的新突破口,以山东、江苏、福建、河北、天津等为代表的沿海省份均下发
前提下,对符合报批条件的,要尽快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要主动向县政府报告,依法依规组织拆除复耕;对未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要主动服务,加快备案和上图入库;对农业设施、光伏用地等违规占用
;对农业设施、光伏用地等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依法依规拆除复耕。五、时间安排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每月下发卫片图斑下发后,县自然资源局要迅速组织开展外业核查、合法性判定、系统填报等工作,将核查情况及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光伏用地政策,无疑为光伏项目的未来发展划定了新的轨道。这一政策究竟将如何影响光伏项目?行业又将如何应对?一、用地政策收紧,项目布局需优化随着光伏市场的持续扩张,用地问题逐渐
广阔的国际市场。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光伏企业不仅可以拓宽业务领域,还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自身实力。总之,自然资源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光伏用地
4500万千瓦的光伏投资开发规模。但正如刚刚提到的,现在对于海上光伏开发,今天又出了新政策,但是对于陆上的,自然资源部、国家农业局、林业局等等,都对光伏用地进行了限制要求,对林地、园地、未利用地进行了
安排。对于光伏而言,现在面临两个最大的问题。一是土地资源受限,二是消纳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是光伏发展的主要掣肘。其中的土地受限问题,是近两年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非常大的问题。有些项目在前期指标规划的阶段
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
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集体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省、自治区、直辖
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
9月25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通知》,从布局、光伏用地地类认定管理以及监管等方面给出有关要求。文件指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I级
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22年版)》规定的用地标准,按照光伏组件的全面积效率、安装所在地纬度、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安装排列方式及不同升压等级技术要求,在满足
标准,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出台有利政策。二是严格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全方位加强光伏用地使用管理。三是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鼓励光伏企业依法依规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光伏产业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二)创新新能源利用形式。根据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下发的
标准,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出台有利政策。二是严格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全方位加强光伏用地使用管理。三是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鼓励光伏企业依法依规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光伏产业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二)创新新能源利用形式。根据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下发的
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文件如下
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合理划分功能分区,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第九条合理用地。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涉及占用草地的,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采用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
用地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