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主管部门已经正式下发首个国家级海上光伏用海政策,与之配套的技术文件海上光伏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及海上光伏项目用海范围界定方法等一并印发,旨在规范海上光伏用海。
据了解,正式文件跟此前征求意见稿的方向基本一直,主要支持核电温排水区、盐田盐池、围海养殖区、海上风光同场四类光伏用海方式,离岸距离2公里外。
根据公开信息,海上光伏用海政策管理文件的制定是自然资源部2023年和2024年重点工作,相关单位相继开展了光伏用海专题调研、编制了全国光伏行业用海调研报告等,对于促进海上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今年年初,自然资源部主管部门启动了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摸排,要求沿海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暂停受理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申请或审批海上光伏项目用海市场化出让方案。
事实上,近年以来,海上光伏一度被视为光伏用地窘境下的新突破口,以山东、江苏、福建、河北、天津等为代表的沿海省份均下发了多个海上光伏项目指标。
例如山东于2022年完成首批11.25GW海上光伏业主优选,长期规划高达42GW;江苏于2023年印发《海上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开展43个固定桩基式海上光伏项目场址建设工作,规划装机12.65GW;天津于2022年批复约600MW的海上光伏项目;福建前后批复超3.5GW的海上光伏项目……
在海上光伏项目指标不断下发的同时,部分省份也出台了一系列光伏用海的地方政策。2023年年底,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的通知》,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界定、审批要求、有偿使用等方面给出相关要求。
文件要求,海上光伏项目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外缘线外扩10米距离为界,确定用海范围;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光伏项目用海,可以每个方阵为宗海单元,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确定光伏方阵用海范围。要稳妥推进“渔光互补”、“盐光互补”、“风光渔互补”等立体分层设权管理,开展综合开发、立体使用,最大程度节约集约利用海域资源。
2022年,浙江、山东、广东等省份均出台了一系列光伏用海管理政策。例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从总体原则、规划布局、用海控制指标、审批要求、监管等5方面给出要求;山东省海洋局发布的《关于推进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的通知》则是鼓励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围海养殖、盐田、电厂温排水区、风电场等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
尽管沿海省份均出台了一系列海上光伏用海政策,但在没有国家级统一管理政策的背景下,各省的用海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在离岸距离、用海范围、审批手续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
由此也带来了海上光伏项目推进的缓慢,尽管国内目前已经有多个海上光伏项目启动,但有行业人士告诉我们,“真正完全具备项目开工手续的海上光伏只有一个,大部分项目在用海手续方面尚未获得审批,个别项目由于涉及国际湿地的问题,几乎没有实施希望。”
随着主管部门首个国家级海上光伏用海管理政策的下发,海上光伏项目在申报、立项、审批以及推进方面将有规可循,这将快速推动我国海上光伏的发展进程,但与此同时,存量获批海上光伏项目也需依据新规重新做好各项合规手续的复核,避免相关的政策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