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能源管理办法意见稿:严禁变更开发主体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发布时间:2025-09-24 15:39:44

9月23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公告,就《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项目;二是各市(州)申报并经省新能源项目协商机制评审通过的项目;三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竞争性配置项目。

其中,各市(州)申报项目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及其他能源专项规划;

(2)项目前期条件成熟,不涉及各类限制性因素,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林草等相关部门政策要求;

(3)企业信用良好,未列入失信名单,具备新能源开发相关技术能力、资金实力;

(4)企业须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核准(备案)、开工、投产等时间节点。

意见稿强调,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对辖区内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为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中确定的项目单位或绝对控股公司。项目并网投运前,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买卖项目开发权,严禁变更开发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及内容。

意见稿全文如下:



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试行)》《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和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核准备案、建设实施、并网接入、竣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项目包含风电、光伏和光热。

第三条 新能源项目开发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原则。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新能源规划、政策制定、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编制,并督促项目按期建成投运;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和初审、前期手续协调办理、建设和运行监管;电网企业负责接网条件评估、并网服务及电力消纳外送交易组织。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及省级相关规划,指导项目单位依法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环评等各项前期手续。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气象等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和全省能源规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编制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新能源开发总量、空间布局,并结合政策变化和发展实际适时修编调整。

第五条 各市(州)要依据省级规划,结合本地区资源开发情况和相关发展规划“远近结合”形成新能源项目开发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项目布局、开发时序、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有序推动新能源发展。

第六条 电网企业按照“适度超前、网源协调”的原则,结合新能源项目消纳、送出需求,编制电网发展相关规划,不断优化全省电网规划布局,加快骨干电网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送出能力。

第七条 编制新能源相关规划,应当遵循新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接网送出条件等要素,强化科学论证。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章 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管理

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国家政策、行业动态和全省新能源发展实际等,制定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并将新能源项目纳入方案管理。

第九条 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项目;二是各市(州)申报并经省新能源项目协商机制评审通过的项目;三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竞争性配置项目。

第十条 各市(州)每年结合本地区资源情况、开发现状及接入消纳等因素,开展新能源项目申报工作。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电网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清单及申报材料提交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市(州)申报项目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及其他能源专项规划;

(2)项目前期条件成熟,不涉及各类限制性因素,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林草等相关部门政策要求;

(3)企业信用良好,未列入失信名单,具备新能源开发相关技术能力、资金实力;

(4)企业须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核准(备案)、开工、投产等时间节点。

第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项目按要求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省级相关部门、电网公司和行业专家对市(州)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通过联合评审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国家及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省级优选项目等,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对辖区内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为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中确定的项目单位或绝对控股公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核准(备案)前登录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已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各类手续办理,原则上风电项目在方案印发后12个月内完成核准,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在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完成备案。

第十八条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需至少提前30日向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核准(备案),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未按期完成核准(备案)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将自动移出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按照程序由项目单位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变更。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涉及项目选址、地类、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放弃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程序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项目退出,核准(备案)机关做出项目退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完成前期工作并取得土地等相关手续后,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投产的项目,应当在核准(备案)规定期满前30日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延期后仍未投产的,将暂缓安排后续新能源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要建立新能源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协商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加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主动对接审批部门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持续优化项目施工节点,全力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定期报送至各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按照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工、投产。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当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新能源项目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并网手续办理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新能源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压力。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当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七条 新能源项目并网投运前,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买卖项目开发权,严禁变更开发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结合新能源项目并网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新能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和改造,落实项目接入条件,保障新能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成,新能源项目及时并网接入。电网企业每年应当开展新能源并网和运行情况分析,报送至同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章并网与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新能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在电源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在核准(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能源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一)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330千伏的,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二)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第三十二条 新能源项目确需分批并网的,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两批次,且首次并网规模不得少于总规模30%。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要规范电网设施公平开放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受理已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单位的接入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电网企业严格按照全省年度实施方案开展新能源项目并网。

第三十五条 新能源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核准(备案)机关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能源项目建成并网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完成新能源并网检测和相关设备运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应当建立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其提供的发电功率预测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主体共同保障新能源发电消纳。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电站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安全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鼓励并支持已建成的老旧新能源电站进行改造升级,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电站实际运行情况、技术发展趋势等进行充分论证,提出项目改造升级方案,按程序报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审批,原则上改造升级后项目装机保持不变。

第四十二条 项目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备折损严重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当退役,经安全运行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可以继续运营。项目单位经论证提出项目退役需求,按程序报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审批。达到退役条件项目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与安全生产事件。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类巡视巡察、审计、检查,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切实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青海省能源局)

责任编辑:w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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